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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性趋同,我国财政部相继于2009年和2012年分别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主要目的都是对财务报告中有关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的相关内容进行完善和规范。这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不断完善发挥了重要贡献,使得我国企业财务报表披露的信息质量和信息透明度有了一定程度上的提高,财务报告使用者能够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的经营业绩状况,从而对管理层操纵利润起到一定的制衡作用,同时也为财务报表使用者通过利用企业综合收益的信息作出合理科学的决策提供了数据支持。在我国当前经济环境下,其他综合收益各构成项目是否真的具有提高财务报表信息质量的作用,其他综合收益各构成项目所提供的信息是否充分地考虑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等问题都仍需进一步验证。基于这种背景,本文首先对国内外有关其他综合收益价值相关性的研究文献进行回顾,并对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内容进行评述,根据其中提出的问题阐述个人看法,然后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内涵和经济后果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最后对其他综合收益各构成项目列报与披露所产生的经济后果进行实证检验。本文选取2009-2011年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财务数据为研究样本,从价值相关性的角度,运用价格模型和报酬模型,对其他综合收益具体构成项目列报和披露所产生的经济后果进行实证研究。检验结果发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和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三个项目均具有显著价值相关性,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和与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两个项目无相关性。同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和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对股票价格和股票收益率的解释度要高于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尽管“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已引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多年,但为了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更好地了解这方面的知识,进而提高其他综合收益信息质量和财务报表中有价值的信息含量,以使利益相关者能够作出科学合理的经济决策,还仍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加强对其他综合收益相关概念的推广以及对于列报和披露等问题的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