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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控制原则是指国际法院对争议双方提出的权利主张进行权衡,将有争议的领土判给掌握实际控制权更为有效的一方。有效控制原则是在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有原则,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慢慢发展起来,在解决领土争端案件中逐渐发展成为占据重要位置的适用原则。有效控制原则由主观占领意图和客观实际的主权控制行为构成,与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如先占原则、时效原则、依法占有原则及禁反言原则既相互存在联系又相互区别,同时需要确定关键日期以便明确主权行为是否构成有效控制,更好解决领土争端。有效控制原则在国际司法机构解决争端过程中内涵不断在发生变化,20世纪前期主要聚焦于争议领土是否属于无主地,具体体现在帕尔马斯岛案、克利伯顿岛案以及东格陵兰岛地位案中。20世纪中后期的布基纳法索诉马里边界争端案以及萨尔瓦多与洪都拉斯陆上、岛屿、边界争端案充分体现了这一时期的有效控制原则聚焦于争议领土是否存在合法所有者。21世纪有效控制原则的适用需要综合其他因素如利吉丹岛和巴西丹岛主权归属案、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领土与海洋争端案、白礁岛、中岩礁与南礁主权归属案、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领土与海事争端案充分体现了这一内涵变化。有效控制原则在国际领土争端解决中存在着适用缺陷,如忽视了有效控制原则的适用前提、对有效控制和关键日期的认定缺乏明确标准、历史权利在解决领土争端中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以及违反了国际法上的禁反言原则。针对相关适用缺陷的存在,应提出对应的完善措施如应以优先考虑领土的合法所有者为适用前提、明确有效控制原则的认定标准与关键日期、综合考虑原始权利与有效控制证据的适用以及有效控制原则应受到禁反言原则的限制,以便适用有效控制原则更好的解决领土争端。近年来中日钓鱼岛争端态势紧张,日本提出以有效控制原则为据确定钓鱼岛列屿主权。但是结合有效控制原则的相关理论,中日钓鱼岛争端不能适用有效控制原则,钓鱼岛争端适用有效控制原则会忽视合法所有者的存在,导致忽视关键日期的存在以及违反国际法原则,因此排除有效控制原则的适用。虽然有效控制原则不适用于此案,但结合国际司法判例,我国应该加强理论研究如对历史权利的研究、加强对有效控制原则理论的研究,以及从实践方面加强行政存在、法律存在以及军事存在,以巩固我国对钓鱼岛列屿的主权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