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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际投资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双边投资条约虽因缔约国的不同,具体内容也存在差异,但在保护国际投资方面却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中国的双边投资条约缔约实践虽然起步较晚,但至今行之有效的已达一百多个。而且目前仍在与有关国家就签订新双边投资条约进行谈判。不过,虽然中国的双边投资条约数量众多,但是规定根本安全利益例外条款的却为数不多,且在具体规定上也较为模糊、笼统。然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近些年的实践却昭示着,根本安全利益例外条款在争端解决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双边投资条约中缺乏对根本安全利益例外条款的具体规定,无论是对于国际投资争端的顺利解决,还是遏制东道国的贸易保护主义,都存在着很大的障碍。所以笔者希望通过此文厘清根本安全利益例外条款在适用范围、关联度和审查等方面所面临的问题,从而为我国在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设置该条款时提供一定的参考。本文主要是对双边投资条约中根本安全利益例外条款进行研究。全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根本安全利益例外条款实践及该条款与相关免除条款的区别。首先,通过一个涉及根本安全利益例外条款的案例,引出该条款目前在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其次,对其名称加以规范,并且就其与危急情况、公共目的、情势变更等相关免除条款进行区分,以达到真正理解这一条款的目的。第二部分是双边投资条约和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根本安全利益例外条款。首先,介绍了发展中国家印度和发达国家美国的双边投资条约中根本安全利益例外条款的设置现状。其次,介绍了区域性投资协定中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WTO法律文件中有关根本安全利益例外条款的规定。并通过对比分析,探讨其设置上存在的差异。第三部分是双边投资条约中根本安全利益例外条款法律问题分析。主要是对当前根本安全利益例外条款在适用范围、关联度、审查标准以及可赔偿性等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在法律的层面上对这些问题进行界定,并针对这些问题给出自己的答案。第四部分是中外双边投资条约中的根本安全利益例外条款。首先是介绍了中国在双边投资条约中设置根本安全利益例外条款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其次,针对这些问题,就我国今后在设置这一条款时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