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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信托是指委托人以诉讼为目的,将实体权利转让受托人使其获得诉讼实施权,并由其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诉讼利益归于受益人的当事人形式。诉讼信托将大陆法系的当事人适格理论与“普通法王冠上的明珠”的信托理论结合起来,为扩大当事人适格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诉讼信托的理论意义在于软化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刚性,使没有诉权的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同时,诉讼信托以转移实体权利为要件,从而可以避免任意诉讼担当制度的潜在弊病即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的分离可能导致威胁既判力的安定性以及对当事人适格基础的冲击,诉讼信托的基础在于当事人与实体权利义务归属者的同一性;而在司法实践中,诉讼信托对涉及群体性纠纷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亦可以对私益诉讼中诉讼不经济、民事执行难的解决提供助力。诉讼信托理论适用的困难之处在于各国仅对个别情形由的特殊法形式肯定其正当性,而普遍对诉讼信托持怀疑乃至否定态度。所以理论界对诉讼信托的讨论少之又少。而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变化,民事诉讼理论界重新对诉讼信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本文采取横向的比较方法,对外国对于诉讼信托的观点,否定理由,可行性,立法实例进行阐述,并结合我国实际,对诉讼信托的必要性及其合理性边界试进行分析。全文共分四部分,共计32000余字:第一部分通过对诉讼信托不同观点的阐述比较,将其界定为扩大当事人适格的技术手段并以诉讼法、信托法两个领域的视角概括梳理其特征。另外与其他相关概念,如诉讼代理,诉讼担当进行分析,比较异同。特别是同作为扩大当事人适格理论的任意诉讼担当,着重分析诉讼信托的相对合理之处。第二部分通过对当事人适格理论进行阐述,得出诉讼信托的适格基础在于广义上的管理权,而对于实体法并未规定的社会团体的管理权类型,在分析当事人扩张的几种代表性学说基础上,本文将纠纷管理权说作为理论依据并加以阐释。第三部分从以日本学界为代表的主流观点对诉讼信托的否定理由入手,结合近几年肯定诉讼信托理论的观点对否定说进行反思,并从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当事人权利保护理论推导其正当性。最后结合德国日本的理论,建立诉讼信托的合理性范围。第四部分将诉讼信托分为私益型诉讼信托和团体型诉讼信托,分别加以讨论。通过现实可行性分析说明私益诉讼信托尚不可行的原因;对于团体型诉讼信托,结合外国及我国的立法实例探讨其应用价值,最后提出构建我国团体型诉讼信托的合理化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