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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答程序是诉讼当事人通过起诉状和答辩状等书面文书陈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和进行答辩的程序。诉答程序产生于英国普通法时期,19世纪下半叶,英国和美国的诉讼程序改革使诉答程序得以独立于其他诉讼程序。诉答程序先后经历了普通法时期的诉答、衡平法时期的诉答,最终演变成了现代意义上诉答程序。经过历年的演变,诉答程序从普通法传统中形式严格而又多限制的特征,走向了衡平法中对正义的追求。国外关于诉答程序的规定相对来说比较成熟,英美法系国家是诉答程序的发源地,其民事诉讼法中基本上均有关于诉答程序的明确规定,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没有明确提出诉答程序这一概念,但其民事诉讼法中对诉答程序所涉及的起诉答辩等程序均做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反观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对起诉、答辩等相关问题作有规定,但是规定的很不完善,这直接导致了相关制度不能够良好运行。民事起诉与答辩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起诉的目的是要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从而使自己被侵犯的合法权益置于人民法院的司法保护之下,答辩则是在诉讼中处于防御地位的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所做出的回应和抗辩,答辩对于原告和法院了解被告的意图以及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等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对原告起诉的条件作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不方便实际操作,也存在一定不合理性,“起诉难”的问题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遭到侵害时很难顺利进入诉讼程序寻求司法的保护。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答辩对于被告来说仅是一项权利而非义务;并且是一项不受限制的权利。这样人民法院是否审理不会因被告是否提出答辩状而受到干扰,人民法院不会在被告超过答辩期限后仍然等待被告提出答辩状,没有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也照常审理。即使被告在答辩期限内不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仍将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程序进行审理,审理程序并不因被告是否答辩而改变。由此导致被告出于诉讼技巧考虑,常常故意不提交答辩状,从而造成对原告的诉讼突袭,以使原告处于被动。同时被告不答辩,将使法官难以在庭审前整理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从而导致诉讼拖延,降低庭审效率。起诉与答辩制度所存在的这些不足,严重影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功能的发挥。本文以两大法系具有代表性的英国和美国,以及德国和法国为例,对其民事诉答程序进行了简要概述。英国是诉答程序的发源地,诉答程序对英国的民事诉讼程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诉答程序从古代到近代再到现代的变化发展,基本上反映了英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演变,这一程序在英国先后经历了普通法诉答、衡平法诉答以及现代意义上的诉答。美国的民事诉讼法起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其诉答程序从很大程度上也是由英国借鉴而来,美国的诉答程序包含了法典诉答和联邦诉答。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在其民事诉讼法中对诉答程序所包含的起诉、答辩等程序作了完善的规定。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答程序均运行良好。本文在对两大法系国家诉答程序概述的基础上,从诉讼的启动方式、起诉条件、答辩制度、诉答文书的修改等方面,对两大法系的诉答程序进行了比较。通过对这些国家有关诉答程序的比较研究,力图在理清诉答程序的结构、功能以及运行等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起诉与答辩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全文共约45000字,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研究了诉答程序的一些基础性的问题。首先对诉答程序进行了简要的概述,涉及诉答程序的概念、溯源以及法律特征等;其次讨论了诉答程序的法理依据,当事人主义是诉答程序得以有效运行的诉讼构造,民事诉讼中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是其基础性原则;再次对诉答程序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进行了总结,认为民事诉答程序在全面展示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支撑诉讼主张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初步固定争点的范围,为后续程序提供前提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第二部分,主要研究了两大法系的诉答程序。首先选取了两大法系诉答程序运行较好的具有代表性的英国、美国和德国、法国,对英国的普通法诉答、衡平法诉答以及现代意义上的诉答,美国的法典诉答和联邦诉答,德国的起诉与答辩程序以及法国的起诉与防御程序进行了研究,然后在此基础上,对诉答程序涉及的诉讼启动方式、起诉条件、答辩制度、诉答文书的形式要求及修改、送达等方面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现状的分析,得出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诉答程序,与之较为接近的是起诉与答辩制度。但是我国的起诉与答辩制度存在着重大的弊端,不仅条文规定数量少,而且内容上也不完善,主要存在着起诉的门槛过高、有诉无答、对诉答文书的修改没有明确规定等缺陷,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其应有功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基于此,结合对两大法系关于诉答程序的比较研究,围绕我国起诉与答辩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要完善我国的起诉制度,建立答辩失权制度,增加诉答文书的修改、补充规则以及建立保障诉答文书真实性的机制等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