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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的今日,跨国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已是多数国家和人们的共识,然在国内和西方国际法学界,跨国公司应承担人权责任的观点至今尚未得到普遍认可。虽然跨国公司对经济的推动作用改善了人们享有人权的社会经济条件,但就跨国公司的活动或工作方法对人权的消极或不利影响却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如今,随着指控跨国公司侵犯人权诉讼的增多以及愈来愈多的跨国公司被揭露大量从事侵犯人权、违反劳工标准、污染环境等活动,国际社会开始广泛关注起跨国公司与人权的关系问题。虽然此前国际人权文书很少提及跨国公司,而有关人权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也很少将跨国公司作为增进和保护人权的责任主体;而以上这些就是本文努力的目标,也期望国际社会加强合作,早日把跨国公司纳入国际人权责任的主体范围来,并以此促进跨国公司适度地承担或履行好其相应的人权责任。关于本文,笔者基于跨国公司应承担人权责任这个预设命题,按章逐步展开。绪论部分主要分析本文的选题背景、意义、研究现状、重点、难点、创新点及研究思路和方法;至正文,先通过引言部分对富士康事件的分析来提出跨国公司人权责任这一命题,而后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进行比较和界定,比较了跨国公司人权责任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国家人权责任,界定了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侵权方式和范围,即主要回答了跨国公司应着重承担哪些人权责任;其次从现实根据、理论根据和制度根据三方面来回答跨国公司为什么要承担人权责任;接着基于前文的界定范围,主要从雇员、消费者和环境三个方面来分析跨国公司承担人权责任的现状及原因,为下文提建议服务;最后为实现论文的目的,笔者从外部环境和内部机制上提议,以解决该如何做才可促进跨国公司承担其应有的人权责任的问题。全文结论是跨国公司应将担起其相应的人权责任。因为,具有滞后性的传统国际人权法已无法满足不断发展的社会人权现实,无法对现有的国际人权提供有效地保护,所以,国际社会就该制定新的人权规则来给予其保护;显然,在全球经济行为中跨国公司所为的侵犯人权的事实行为并未得到有效规制,因而跨国公司应被纳入国际人权法的责任主体范围,以担起其相应的人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