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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词讼”是《大清律例》中的一条法律,其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唐代《唐律疏议·斗讼》中的“为人作辞碟加状”、“教令人告事虚”两条;至《宋刑统》中则将唐律关于禁止讼师的两条并为“为人作辞牒——教令人告事虚”;《大明律》始以“教唆词讼”为名,重定刑罚;清代律文沿袭明律,而例的内容在清代各朝略有损益,并且对教唆词讼者的惩处也呈现日渐加重的趋势。本文共五章,第一章为绪论,主要是对本文研究对象和研究现状的简要概括,指明本文主要是对清代“教唆词讼”条文及相关案例的研究。第二章是介绍“教唆词讼”条的沿革,主要是对唐明律中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并对各条进行文理解释。着重对唐明律中对教唆词讼者的不同规定以及处罚原则的不同进行比较,进而不第三章对清律中“教唆词讼”的规定做好铺垫。第三章是对清代“教唆词讼”律例条文的详细梳理,特别是打破《大清律例》中所勘定的例文的先后顺序,按照雍正、乾隆、嘉庆三朝的时间顺序的标准对教唆词讼例文的增删情况进行梳理,指明清代教唆词讼律主要是在乾隆朝勒定;在对律例条文进行文理分析的基础上,对唐清两代的法律规定进行比较,指明清代立法者的核心旨趣——“律贵诛心,法重造意”。第四章是对司法档案中与教唆词讼相关刑案通过表格的形式进行归纳整理,结合其中的典型案例分析清代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官方是如何认定教唆词讼者的,归纳出其认定教唆词讼者的主要标准有“敛财包讼”、“代写呈词”、“教唆诬告”和“教唆京控”,这四点只要居其一则必入清律之严惩,也反映出清代在案件审断过程中对教唆词讼者采取了一种入罪式的策略;同时,在简要介绍清代的刑罚体系之后,通过数据的分类整理和分析,发现清代教唆词讼案件的处罚呈现出高度集中于满徒、军流刑二者上,这也反映出清代对教唆词讼者处罚地严厉程度。最后一章是本文的结论部分,在归纳出结论后,将结论与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分析比对,发现其间的矛盾之处。在对前人的研究进行简要分析后,指出其本身所存在的不足,并引述了苏成捷的观点对矛盾之处进行了简要的说明。教唆词讼,是清代对唆讼者进行打击的一项重要规定,虽然有人认为它打击的主要对象是讼师,但从本文看来其面向的对象更为广泛,远远超出了讼师的范畴;并且清代对唆讼者的惩罚的严酷程度,也难以让人服膺清代法律存在“表达与实践”的通说。本文严格遵循法律解释及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并未引入其他分析工具,虽然可能存在研究方法单一的不足,但这种简单且直接的方法又何尝不是直达真相的捷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