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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我国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的最大亮点是首次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到国家赔偿中,是我国法制进程中的划时代进步。这一变化标志着我国公民的精神权益得到了更高层次的保护。虽然2014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况。但是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人们对人权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精神权益的保护有着更高的需求,致使现行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经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权益保障的要求。
笔者通过对2014年7月29日到2019年9月25日之间的100例刑事精神损害赔偿案例的分析,发现司法适用中呈现出案件案由种类繁多、精神损害抚慰金申请金额高和获赔率高的特点的同时,也存在若赔偿范围较窄、精神损害严重后果认定不统一、非财产责任方式落实不到位问题,特别是轻罪重判超期羁押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受害人近亲属缺乏精神损害赔偿独立请求权这两个新问题,致使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问题存在的根源在于对精神损害的内涵界定混乱导致同案不同判,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定性不合理,采用抚慰性标准造成赔偿范围较窄和赔偿标准过低,过低的赔偿标准难以弥补刑事错案受害人的损失,无法抚慰其所遭受到的巨大的心灵创伤,还出现申诉率高及案外赔偿现象,因此,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在赔偿范围方面,从法理和实践两个层面,剖析了轻罪重判超期羁押应纳入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原因,以及在国家侵权行为导致直接受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下,受害人近亲属会产生反射性精神损害,进而产生严重精神痛苦,应该给予受害人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独立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在严重后果的认定上,除《意见》规定的几种情形外,错误的刑事追诉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应认定造成严重后果。在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上,应将当前的抚慰性赔偿标准修改为补偿性赔偿标准,将赔偿上限基准比例由35%提高到50%,并将间接损失及可预期收入纳入到赔偿范围中。强化非财产责任方式在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作用和地位,落实和细化非财产责任方式以增强实效,从而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笔者通过对2014年7月29日到2019年9月25日之间的100例刑事精神损害赔偿案例的分析,发现司法适用中呈现出案件案由种类繁多、精神损害抚慰金申请金额高和获赔率高的特点的同时,也存在若赔偿范围较窄、精神损害严重后果认定不统一、非财产责任方式落实不到位问题,特别是轻罪重判超期羁押受害人无法得到赔偿、受害人近亲属缺乏精神损害赔偿独立请求权这两个新问题,致使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问题存在的根源在于对精神损害的内涵界定混乱导致同案不同判,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定性不合理,采用抚慰性标准造成赔偿范围较窄和赔偿标准过低,过低的赔偿标准难以弥补刑事错案受害人的损失,无法抚慰其所遭受到的巨大的心灵创伤,还出现申诉率高及案外赔偿现象,因此,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在赔偿范围方面,从法理和实践两个层面,剖析了轻罪重判超期羁押应纳入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原因,以及在国家侵权行为导致直接受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下,受害人近亲属会产生反射性精神损害,进而产生严重精神痛苦,应该给予受害人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独立请求权的理论基础。在严重后果的认定上,除《意见》规定的几种情形外,错误的刑事追诉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应认定造成严重后果。在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上,应将当前的抚慰性赔偿标准修改为补偿性赔偿标准,将赔偿上限基准比例由35%提高到50%,并将间接损失及可预期收入纳入到赔偿范围中。强化非财产责任方式在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作用和地位,落实和细化非财产责任方式以增强实效,从而更好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