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经过五年的发展,沪深300股指期货在全球单指股指期货交易量排名为第5位,交易量已经占据了我国期货市场52.71%的份额,2015年4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的正式上市,更是标志着我国的股指期货市场进入了高速发展期。同时,以证监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所构成的“一元三体”的股指期货监管机制以及与股指期货市场相配套的规范体系都为股指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2013年“光大8.16事件”的出现说明了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在治理体系方面仍有诸多不足之处。在上述背景下,本文以股指期货程序化交易特征为出发点,结合“光大8.16事件”就股指期货程序化交易的法律问题展开分析。 除引言外,本文主体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从股指期货程序化交易的法律关系入手,分析其法律关系,及主体、客体与内容。揭示了股指期货程序化交易的本质特征,即围绕股指期货程序化交易的标准合约,所产生的杠杆性、双重性、隐蔽性、射幸性、虚拟性等特点。为全文的分析奠定了理论框架。 第二章以股指期货程序化交易的视角来梳理与分析“光大8.16事件”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光大8.16事件”暴露了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在法治环境与治理体系方面的不足之处。 第三章就我国股指期货程序化交易的治理现状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围绕股指期货程序化交易,我国股指期货市场治理在监管体系、风险控制与争端解决机制三个方面需要完善。 第四章从股指期货程序化交易角度就完善我国股指期货市场治理体系提出了若干对策。笔者认为在完善股指期货市场的监管体系方面应加快推进《期货法》立法进程、落实跨市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交易所与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监管以及要重视对高频交易的监管创新;在股指期货公司的风险控制方面,应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通盘考量,用法律手段来提升股指期货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同时在人民币资本项目逐步开放的背景下,应完善对股指期货公司跨境交易的保护;在争端解决方面,笔者认为应以专业性的仲裁机构为中心逐步完善我国股指期货程序化交易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