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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中国南车、北车合并为中国中车的案例出发,结合反垄断豁免、经营者集中豁免相关的理论和国际上关于企业并购逐步放开的趋势,思考了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的实体审查标准可以如何考虑。同时指出我国的《反垄断法》和《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豁免实体审查标准的局限性,根据我国的现实条件和其他国家、地区经营者集中豁免实体审查标准的经验借鉴,提出可能的改进建议。文章指出了我国现行经营者集中豁免实体审查标准存在的问题。我国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本文认为,我国的经营者集中豁免实体审查标准存在界定不明确、规定笼统、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并且我国的《反垄断法》具有高度统领性,缺乏辅助立法,仅有的规定在立法层级上也不够高,效力有限,这些不足表现在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上即是缺少实体审查标准如何运用规定的细化和支撑。本文整理、比较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经营者集中豁免实体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从效率分析、破产抗辩、潜在的市场进入、公共利益抗辩、改善市场竞争条件、适应国际竞争和中小企业保护七个方面,总结了值得关注和借鉴的经验。文章旨在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经济和法律发展程度的前提下,为改善我国经营者集中豁免实体审查标准相关规定提供参考性建议。因此在进行理论研究和经验借鉴之后,本文提出了相关建议。首先修改《反垄断法》当中的相关条款,将经营者集中实体审查标准类型化,包括效率抗辩、破产抗辩、潜在的市场进入、社会公共利益抗辩,同时将原规定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作为兜底条款。其次,制定《反垄断法》相关经营者集中实施细则作为《反垄断法》的补充规范,将类型化的经营者集中豁免实体审查标准的操作方法在其中进行进一步的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