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过程中,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一直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坚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而发展农村经济离不开农村金融的大力支持。虽然农村金融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但是,在农村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之下,村镇银行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运而生。在村镇银行试点的不断展开中,国家给予了农村广泛的投资机会和发展空间。虽然村镇银行也满足了农户和中小型企业的有偏向性贷款需求,但是,在近六年的实践中,其贷款运行过程中暴露出的信用风险把控、“被贷款”现象、监管机构职权混乱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作为探索阶段的村镇银行贷款的监管对于农户借贷需求的满足,对于农村金融体系的发展,对于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都具有现实意义。由于村镇银行的性质归于农村社区型小型商业银行,因此对于村镇银行的监管不应该脱离对于商业银行的原则性监管。但是,因为村镇银行的内在脆弱性、贷款风险种类的特殊性以及信用风险的不可预测性、农户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性、村镇银行的服务宗旨的偏向性、村镇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地位等特殊的属性,所以,有必要权衡村镇银行经济主体的身份以及农户的特殊贷款需求对村镇银行贷款进行区别化的监管,从而使村镇银行贷款能够有序运行。随着村镇银行的积极发展,全国各地都有计划地勉励投资者壮大村镇银行,并相应地予以激励措施。但是,考察村镇银行试点的现状以及分析我国村镇银行贷款监管存在的问题,清晰的发现,即使村镇银行大力自由发展,村镇银行贷款监管却有些乏力,在运行过程中自然暴露出了诸多的问题:第一,村镇银行贷款监管缺乏特色的监管立法,恰当的监管机构的选择,监管机构的缺乏以及职能缺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运行机制不合理;第二,村镇银行贷款运营过程中贷款集中度过严,信息披露过于原则化,授信机制缺乏可操作性,“被贷款”现象频发,征信体系缺失等诸多问题;第三,村镇银行贷款监管方式的不足,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并未有机结合,并且也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监管方式的趋同性不利于村镇银行贷款的有效监管。纵观国外的小额贷款银行的发展,借鉴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的监管经验和美国社区银行的监管经验。研究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的监管立法、监管原则和监管环境,以及发达国家美国的社区银行的监管立法及政府的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在结合国外类似银行的监管模式的基础上,给与了我国村镇银行贷款监管的启示:完备的贷款监管的法律保障,贷款利率监管机制的适度放宽,贷款监管主体的可行性。根据目前村镇银行贷款的现状,借鉴国外的经验,从而完善村镇银行贷款的监管目的,建立适应我国村镇银行的特色监管立法,确立符合我国村镇银行贷款的监管原则和监管目的;完善村镇银行贷款监管的市场定位,确定村镇银行贷款监管机构;优化村镇银行贷款监管的过程,包括利率的控制、授信机制的优化、激励机制的建立、信息披露程序的完善;创新村镇银行贷款监管服务手段以及监管方式的确立,从而真正达到村镇银行提供信贷服务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