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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人类进入后工业时代以来面临的最重要的社会问题之一就是环境问题。环境的破坏不仅影响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而且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子孙后代的健康。在我国,对于环境保护更关注的是采用经济与技术等手段,而对于作为法律手段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问题,理论和实践中都缺乏深入的研究探讨。我国的环境法制是一种环境行政管理机关占据主导地位的环境法律秩序结构,在很大程度上,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取决于环境行政机关行使环境行政权力的状况。然而环境行政机关是否能正确、积极地行使环境行政权力呢?我们知道同样的人在经济活动中是自利的,到了公务活动的时候就变得大公无私,通常情况下可能性并不大。从事环境行政管理的官员有他们自己的利益,由这些官员组成的机关也是如此,种种利益必然不总是和公共的环境利益相吻合。如果两种利益发生冲突,怎样才能保证公共环境利益不会遭到损害呢?一是靠行政部门及其官员的自律;二是靠外部力量的监督。在社会急剧转型,多元化的道德和价值观念相互碰撞下,自律往往是不稳定、不可靠的,整体上的约束作用也非常脆弱。因此必须建立一定的监督机制对行政组织和官员的行为进行制约,通过监督制度的设立来改变公务人员的决策环境和重塑行政行为的外在条件,使之按照法定的规范和社会期望的方式行动。我国的环境执法监督机制由于结构、信息获取和责任制度等方面的原因,整个监督机制的作用并没有得到有效地发挥,而且各种监督方式之间也缺乏相应的沟通机制,难以形成监督合力,体现监督的整体效应。环境执法监督某种程度上的缺失和低效使得享有环境行政执法权的地方政府和环境管理部门可以较为随意地“放松”或“加强”环境管制,环境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遭到破坏,公众和国家的长远环境利益因此受到损害.为了推动各地的环境行政执法,应该加强对环境执法的监督,改进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方式,并注意各监督主体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建立制度性的沟通渠道和参与途径,以发挥环境执法监督机制的综合效应和影响。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阐述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的相关理论以及分析监督对环境行政执法的必要性;第二章主要是对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的缺陷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第三章对如何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监督进行论述,并提出了具体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