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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们论及正义或者公平的问题时,预示着这样的讨论将陷入一个无法突围的圈套。因为正义或者公平总是以千变万化的姿态呈现。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说:“正义具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且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尽管正义或者公平擅长变脸的戏法,但是它的核心灵魂是不变的。正义或公平其本质内涵是使人向善,谋求人类的福祉。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或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方面。社会正义尚且讨论不休,自然,作为社会正义一个重要部分的教育公平也同样备受争议。尽管如此,教育公平仍万变不离其宗——教育目的。教育目的既是一切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又是一切教育活动的归宿。教育目的是成就人,教育公平的宗旨也就是为了成就人。 教育公平是成就人的一种动力。这种动力表现于物质,又表现于精神。作为一个社会的人,他的健康成长既需要物质的支持,又需要精神的满足。精神的满足状态往往影响着一个人的人格完善程度。而精神的满足则表现在个体被承认的立场。 承认是人普遍共有的基本的情感诉求。在教育活动中,当个体处在被承认的环境下,他的人格可以得到完善的发展。反之,当个体处在被蔑视的困境下,尊严长期饱受饥饿,他的人格个性可能会遭受严重的扭曲。 本文主要分三个部分论述。第一部分阐述承认的本质。黑格尔、米德、霍耐特对承认的研究有各自的特点。从耶拿时期黑格尔对承认的天才构想,途经米德和霍耐特的加工批判,承认的思想得到完善。无论是黑格尔、米德,还是霍耐特,他们都同意承认是人的基本情感体验的观点。而且,承认作为人的一种基本情感诉求,既与人所处的共同体相关,又与人自身的发展相关。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教育公平、教育承认与人的发展关系。教育公平的语境下暗示着教育承认的存在,而教育承认与人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也是教育公平的意义之一。第三部分是关于教育蔑视及反思。这些教育蔑视的具体表现形式,如教育中的体罚、身份和选拨。通过对这些现象的反思,清晰地认识到教育蔑视的消极影响和强调教育承认的必要性。教育蔑视既对人自身产生消极影响,也对所处的共同体产生消极影响,因此与教育蔑视对应的教育承认很有必要彰显,也就是说教育承认应该得到加强。 教育承认或许由于其本身的抽象性而容易被人们所忽视。但是,教育承认对于人之“成人”所具有的意义应得到充分的重视。因此,在教育活动教育承认应该得到应有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