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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国际上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具体规范,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赋予了侦查机关一定的特殊侦查权,用以获得通过常规侦查手段难以取得的证据。但特殊侦查措施作为风险系数最高的刑事诉讼侦查措施,需要科学的规制和合理的使用,否则容易造成特殊侦查权的滥用和失控,严重损害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我国新刑事诉讼法授权侦查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并且明确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具有证据效力。但新刑诉法在很大程度上倾向于原则性的规定,对具体的审批程序、措施种类、适用范围及监督救济制度的规范都未明确。本文从立法和司法现状出发,探讨我国在职务犯罪特殊侦查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并分析造成这些不足的原因。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之上,借鉴域外的经验教训,对我国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的适用与规制有更加深入的理解和认识,进而得出一些相对完善的设想。本文拟从字面和文理的角度出发,陈述和解读职务犯罪与特殊侦查措施的理论概念和自身特点,然后从实际执行的角度来剖析实践现状,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成因。随后在借鉴域外相对完备的特殊侦查机制的基础上,对我国的职务犯罪特殊侦查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相应的构想和建议。第一部分,概述职务犯罪和特殊侦查措施。在分析和了解两者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揭示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适用特殊侦查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第二部分,分析我国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的现状。从立法和司法现状两方面考量现阶段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从现实的问题和现象中去分析成因。第三部分,考察域外职务犯罪特殊侦查的立法进程和机制体系。比较域外各国和各地区的相关制度和适用原则,了解域外的实践经验和司法现状,在此基础上总结对我国的经验启迪。第四部分,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措施。从适用主体、启动规则、具体运行程序和监督救济四个方面分析,找到和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职务犯罪特殊侦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