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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旨在通过最优金融工程解决全球环境污染和温室效应的问题,发挥金融对企业经营政策及实践的强有力规制作用,于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不可或缺。然而,对于传统金融组织体系而言,绿色金融意味着一场范围广远的挑战--新的绿色金融工具正推动着传统金融的转型,环境/社会影响评估成为项目融资的规范,社会责任投资正改变传统的投资实践,等等。加之绿色金融所追求的公共物品具有不可分割性,以及环境资源的弥散性和流动性,且各参与主体寻求的利益目标不尽相同,于是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集体行动的困境。如何提高绿色金融集体行动困境中的合作水平,成为推动绿色金融发展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报告在梳理绿色金融发展沿革、剖析绿色金融集体行动困境表现的基础上,基于组织社会学法国学派的情境理性假设,探讨如何通过行动环境的建构,提高绿色金融集体行动中的合作水平。报告的主要结论是:
1.由于激励机制的错位使得地方政府欠缺自觉实施环境保护的内在动力、金融机构对履行社会责任是否以牺牲其经济效益为代价仍心存疑虑、环境信息披露不完善导致监督机制受阻,等等,绿色金融将不可避免地陷入集体行动困境。
2.参与集体行动的动力可分为外部塑造过程与内源自我维系。于前者而言,基于情境理性中功利与道德动机的交互,及实验经济学及经济学中的合作水平模型,可推演出成本/收益与社会压力影响公共物品集体行动中的合作水平这一结论;于后者而言,即控制内部人的利益最大化倾向,实现经济主体的自律。
3.政府干预于促进绿色金融不可或缺,但作为集体行动内生的参与人,特定的信息和激励约束决定了政府具体的干预行为的性质。在我国,地方政府为了在“GDP锦标赛”中胜出而牺牲环境,绿色金融监管构架尚未形成、政策缺乏操作性,从而对绿色金融的开展构成了严重阻碍。因而,有必要优化地方官员激励结构,探索建立矩阵式的绿色金融监管架构,为绿色金融的推行提供政策支持。
4.法律制度、环境会计准则、环境信息披露等金融基础设施是绿色金融顺利推行的基础。要扭转当前绿色金融困局,应该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建立和完善环境信息披露与社会监督机制,逐步推进实施环境会计制度,夯实绿色金融法律制度基础。
5.由于推行绿色金融在很大程度上可视为金融机构的一种类似于软法律和软契约的、行为规范式的自我规制,因而我们在关注外部机制设计的同时,也应该关注金融机构内部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培养,即将“激励的手段”与“说服的手段”相结合,通过建立基于社会/环境总体福利的管理层长期激励机制,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建立基于社会责任的企业文化,提升金融机构的社会尽责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