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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不断深化改革,资本流通时代已全面到来,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也将更加频繁。收购避免不了带有恶意属性,而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相关法律并未对恶意收购作出明确规定,以至于目标公司在面临恶意收购时不知所措或者行为过激。同时,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资本的不断扩张,恶意收购行为将会越来越频繁。如何在法律的范围内规范恶意收购行为且不损害投资人的积极性是资本市场亟需解决的问题。通过运用比较分析法,分析对比英国、美国、日本和中国的恶意收购发展的起源,发现影响恶意收购的因素主要有:一、股权结构单一分散,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容易被收购;二、信息披露不及时,造成目标公司管理层面对恶意收购时获取的信息不对称、不及时,无法及时作出反收购措施;三、股价低于市场价值,套利空间显现,激发了收购人的收购欲望等方面。通过文献分析法和案例法,从案例的角度分析总结出我国恶意收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相对于双层股权结构来说,我国公司股权结构单一,增加了恶意收购概率;第二、上市公司章程中防御恶意收购条款的合法性存疑,遭到证监会调查;第三、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处罚力度较轻起不到威慑的作用;第四、独立董事作用受限,不能发挥独立决策的作用。针对上述问题:首先,文章从建立单一的交叉持股机制和引进双层股权结构的角度完善我国的股权结构;其次,在《上市公司章程》中增加反收购条款示范,减少上市公司章程中违法条款设计;另外我国《公司法》新修订142条对有关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订,为预防恶意收购提供了新的视角。再次,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问题的处罚措施不合理,建议完善其处罚规定,把相关的处罚条款由定额罚款变为按比例处罚。最后,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明确董事会的选任、职责等。图0幅;表0个;参51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