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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高科技的快速发展,尤其是计算机软件技术的不断进步,软件的功能越来越多,越来越超越人们的想象,并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改变了现代社会人类的生活。计算机软件代表了信息时代的主要特征,在生活方面,它给人们带来了各种新的娱乐方式和信息沟通方式,不断创造丰富的精神产品;在工作方面,它强大的信息处理能力和无纸化办公等彻底改变了人们的工作方式,提高了工作效率。不仅如此,计算机软件产业每年能为社会创造非常可观的经济效益,其在一个国家的各个行业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使得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发生的越来越普遍,侵权形式各式各样。软件侵权活动的猖獗首先损害了软件开发商的利益,进而打击了其不断创新软件技术的积极性,最终软件产业发展低迷,损害的还是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为了在法律上更好的保护计算机软件权益不受侵犯,如何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便成为法律人士争相探讨的一个主要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都是以著作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法一开始就是为保护文学、艺术等文字作品而制定的,但是计算机软件是最近几十年才逐渐发展起来的,和传统作品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本文首先从软件作品和侵权行为所具有的特殊性出发,探讨了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的标准,最后笔者在已有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对侵权行为认定的一些看法。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软件作品本身既有具有一般作品的性质,也具有很多不同于一般作品的特殊性质,这些决定了对软件作品的侵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不同于一般作品的侵权行为。软件作品在著作权上有很多权利受到保护,在实际发生的软件侵权案例中,涉及到最多的和侵权认定比较复杂的行为是对软件作品的复制和修改的行为,这也是本文主要研究的方面。我国在立法上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方法和具体步骤。笔者从普遍到具体、一般到特殊的角度,分析了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时需要始终遵守的总原则和不同的具体标准,又针对软件侵权中存在的反向工程和最终用户侵权两个特殊问题进行了另外讨论。在著作权法上,思想与表达相区分原则被普遍适用于软件作品,当然软件作品也分为思想与表达,但是其表达的形式有文字部分和非文字部分两种,还有在文字部分上也与一般作品有很大的区别。软件作品的这些特别之处使得在适用“抽象概括法”和“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等不同的认定标准时,要考虑到具体实施细节方面的不同方面,以确保正确适用法律。这两种标准目的都是为了认定侵权行为,在认定过程中第一个步骤都是要先排除软件作品的思想,而“抽象概括法”可以更好的划分思想和表达,“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可以更好的具体对比两个软件中的表达,认定是否侵权。这两个标准不是独立的关系,具有一定的交叉关系,而且将它们综合运用可以取其所长,能够更好的认定侵权行为。在软件侵权中又有很多特殊问题需要特殊认定处理,以反向工程和最终用户侵权为例,不仅要考虑侵犯软件过程中的复制行为和行为的商业性质等因素,而且还要根据著作权法上的“思想与表达相区分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分析我国相关立法和如何认定此种情况下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