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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行了规定及解释,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罪名涉及的相关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从两例典型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入手,探究引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对象中的“劳动者”、“劳动报酬”范围的界定,“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要件设置的存废及要素内涵,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罚等问题展开研究,进而提出完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建议,使该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能够更好的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