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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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得遗失物”律的相关规定最早可追溯到《尚书·费誓》中的相关记载,至迟在汉代出现了关于拾得遗失物“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的规定;唐代关于遗失物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得宿藏物”和“得遗失物”两条;宋代沿袭,并制定相关例文,辅律而行;明律纂为“得遗失物”一条,内容未有明显变化,清律在沿袭明律的基础上增加律小注或律总注,进一步明晰律文的内容。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在强调研究意义与研究方法的基础上,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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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得遗失物”律的相关规定最早可追溯到《尚书·费誓》中的相关记载,至迟在汉代出现了关于拾得遗失物“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的规定;唐代关于遗失物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得宿藏物”和“得遗失物”两条;宋代沿袭,并制定相关例文,辅律而行;明律纂为“得遗失物”一条,内容未有明显变化,清律在沿袭明律的基础上增加律小注或律总注,进一步明晰律文的内容。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在强调研究意义与研究方法的基础上,梳理前贤的研究成果的优点与不足,并进而指出本文的研究内容与创新。其次,介绍明清“得遗失物”律的源流,分析中国古代各个朝代关于遗失物制度的有关规定,重点对唐宋时期的相关规定细致爬疏与解释,研究主要集中于对拾得遗失物不同情形下的不同处理方式及处罚原则进行对比,以期在其中找出一些规律性的特征,并尝试发现其中的律例变化,指明明清时期确立遗失物制度的主要目的不在于确立私权而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以上梳理为明清时期“得遗失物”律文的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再次,对明清时期“得遗失物”律例条文进行全面而细致地梳理与研究,从遗失之物、埋藏之物以及对拾得特殊物品的处理问题上展开,深入剖析律文本身的内涵与外延,并详细探讨拾得遗失物时的送官时间、拾得官私物的区分问题、量刑情节以及相应的处罚方式,以期对“得遗失物”条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关注明清时期相关例文的发展变化,考察例文对律文的补充与发展。最后,是对相关司法档案中与拾得遗失物制度相关的案例进行分析,结合其中典型案例探讨明清时期在实践中是如何返还失物,规范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的,找出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中的差异,并尝试说明出现此种差异的原因。“得遗失物”条虽简要,但却蕴含着明清时期关于私权的立法指导思想及相对稳定的社会观念层,通过规范拾得人、物主以及官府之间的关系来构建关于拾得遗失物如何处理的制度,本文通过对上述内容的分析与探究,以期对现在相关法律的制定和施行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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