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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艺术音乐与传播媒介间关联的这一题目,以往的研究常常局限在少数几个论题中,传媒本身并未被当作真实的组织来看待,它通常是新技术的代称,或者一个或积极或消极的形象模糊的传输中介。在集中讨论这一问题的音乐社会学领域,大量工作都聚集在“唱片公司、广播电视电影”中直接呈现的音乐,而仅仅呈现音乐作为社会事件的描述和评价的“评论和新闻领域”,在音乐社会学家看来无疑有些太“社会学”取向了。这种拘谨妨害了对于整体生态状况的趋近。(在中国作为音乐社会学次级学科的音乐传播学领域,研究基本上秉持了传播的“传递观”,从而放弃了对于“意义”的讨论。)按照克里斯蒂安·卡登的看法,音乐与社会世界的交互关系,关键是通过“人们在音乐中‘相遇’和他们是完整的人这种想法”,使研究得以不仅仅停留在交互作用和传播本身--理想的艺术音乐与传媒间的关联研究此时即建筑在“音乐-社会结构-社会行动”的从宏观到微观的整体生态关系中。 论文因此希望重新更为全面地考虑艺术音乐与传媒之间的关联,来靠近克里斯蒂安·卡登示意的音乐与社会关系研究的理想状态,与此同时出于要求本地和当代境况的考虑,将艺术音乐框限为中国“新音乐”(中国当代艺术音乐,即由华人作曲家创作的当代艺术音乐)。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将不会把艺术音乐视为社会学研究中的一个无差别对象,而将强调它的特殊性,并对这种特殊性作出说明和解释。在这个基础上,为了达成目标,我将消除社会学在这一论题上受到的其他制约,以便进行更为开阔的观察和对现象的解释,文章将以“制度”视用作为逻辑线索贯穿整个研究,完成宏观环境和微观个体行动者之间的衔接,通过梳理中国“新音乐”在媒体上的呈现(主要是“被复述和评论的音乐”,即新闻产品中的“新音乐”形象),提供对于传媒和艺术音乐及社会间关系的一种描述,这种描述在“制度”逻辑的关照下,将侧重于社会分层(制度化的差异体系)与媒介分层状况和报道间的关联,并尝试解释这种现状背后的机制。从某一方面来讲,这个过程的理论意义建立在将社会学的理论逻辑在音乐领域的进一步拓展,但这种拓展并不将音乐领域取消为可以随意替代的对象或测量差异的工具,因此大致仍然可以在音乐社会学的范围之内,完成对于这一议题的积累。 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对于音乐的类型学(以及艺术音乐在分类体系中的特殊地位)与社会分层之间的关系作出了说明,并通过对于文化与结构差异(形成和维持)关系相关理论的简单梳理和评论,分析了文化因素的作用及其作用的条件(在何种程度上是有效的)。在这一基础上分析当传媒进入“艺术音乐-社会结构-社会行动”三方命题时充当的关键角色,山此决定研究方法(文本分析),并参考戴安娜·克兰模型提出假设:在当代中国分层环境中(有待描述),存在一套可分辨的共同价值,并且可以依照这一可分辨的标准,区分出持有核心价值观的媒体以及持有非核心价值观的媒体。在这两大类媒体中,与一定社会层级关联的当代艺术音乐会被分别按照不同的模式表现。第二章对于综合性媒体和边缘性媒体如何呈现当代艺术音乐作出描述。第三章则试图讨论作为另一社会制度的分层现状与第二章中涉及的观念制度(以及从中产出的行为规范)间可能的相互制约和相互影响,以评价在第一章末尾提出的假设,并对其中机制作出解释和评价。 本文所完成的是从制度视角审视以艺术音乐与传媒关系(关涉着“艺术音乐-社会结构-社会行动”三者关系)这一宏大题目的初步工作,这个过程的理论意义将不会多于“将社会学的理论逻辑在音乐领域的进一步拓展”,其实际意义则限于通过对于既成状况的描述以及其中机制的解释来显示一种结构性不足的存在,提示更进这种状况的努力的必要性。仍有许多后续的工作有待被完成以完善这一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