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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美术作品原件和版权交易的发展,美术作品作者面对的财产权益纠纷越来越多。本文从美术作品的特殊属性出发,对与美术作品作者财产权益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整体性研究。认为在美术作品交易市场中,作者财产权益主要包括三方面:基于美术作品原件的财产权益、基于美术作品造形的著作财产权益和基于署名权的财产权益。现实中美术作品作者财产纠纷案例与此大体相对应,可分为美术作品原件财产权益纠纷、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和“冒名”造假纠纷三种类型。本文运用“制度的经济分析”工具进行美术作品作者财产权侵权纠纷的分析,发现美术作品作者财产权纠纷多发的原因在于美术作品作者财产权制度的无效率:一、在财产权初始界定方面,现行法律并没有反映美术作品作者权利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混合这一重要特点,美术作品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接触权及署名权的财产权属性没有得到有效界定,在《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都是含糊其辞,权利初始界定的含混必然导致权利边界不清,权利纠纷就在所难免。二、在财产权利的交易和转让过程中,我国市场规制制度出现失灵,首先是市场发育不完善、欺诈等导致“市场失灵”;交易双方交易合同又出现“合约失灵”:由于计划向市场转型的影响,政府在治理和规制“市场失灵”时又出现了“政府失灵”:市场规制法和文化市场行政法出现有法不可依和无法可依的真空状态。三、在纠纷救济方面,由于救济制度成本较高,作者维权的高成本与侵权者侵权的低成本形成鲜明对比,“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突出;公安和检察机关对美术作品犯罪存在“不作为”的倾向;法院审判中对于作品鉴定问题一直处于低效率状态,没有一个固定的制度来规范指导纷争作品的鉴定,法院还在审判中对于《拍卖法》、《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的适用出现“合法不合理”的困境。美术作品作者财产权益保护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文化产业体制问题。解决美术作品作者财产权益屡遭侵害的问题不仅要有立法、执法力度的加强,更需要有适应经济全球化挑战、适应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社会转型的具体制度创新。本文通过对我国美术作品作者财产权益保护中困境及困境原因的分析,以及其他国家(地区)保护美术作品作者财产权益保护制度的研究,认为加强我国美术作品作者财产权益保护的途径,首先在于立法中界定清晰美术作品作者的各项财产权利,从源头减少纠纷;依据经济法形成非政府行业协会与政府干预互动的生动局面;形成非诉讼调解、仲裁和法院审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依靠行业和专业组织,从而减少法院诉讼,减少作者维权成本,增强及时、有效处理纠纷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