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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发展权是土地发展权概念的子概念,土地发展权是指对土地进行再开发并获取收益的权利,而农地发展权则是指将农地变更为建设用地并获取收益的权利。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并没有明确的土地发展权和农地发展权的概念,但不可否认,我国实际上存在着土地发展权和农地发展权,并且在现有土地制度中,因为没有明确土地发展权和农地发展权,导致我国土地管理中的许多问题无法有效解决。 农地发展权是从新的角度来考虑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益分配的问题,具有我国现有土地制度无法比拟的优越性,首先从农地发展权的功能来说,我国农村土地因为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目前政府对土地利用尤其是改变土地用途的干涉很少,而现在农村土地的利用存在着各种问题。农地发展权的设立,对于保护耕地具有积极的意义,因为政府对耕地和粮食的保护将有法可依,不用再用红头文件等形式强调18亿亩红线,另外,农地发展权也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明晰产权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对于处理我国农村出现的土地征收纠纷,土地撂荒等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 如何将农地发展权纳入我国现有的土地制度中是设立农地发展权的首要问题。所以,农村土地发展权的归属就是解决农地发展权的定位问题。农地发展权是所有权下的一项子权利,有权决定农地用途的改变,但是一些国家却并没有将农地发展权归所有权人所有,因为土地的属性决定了土地本身并不仅仅具有私有使用的功能,它对一个地区甚至整个国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在我国现有土地制度下,农地发展权由国家来行使更有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现行土地制度虽然限制了农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但同时也保护了农地不被轻易转用和占用,保护了农地的自然属性和农业生产利用方式,保护了农民长远的农地权利。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产权都是一定法律制度下的产权,农地所有权也不可能是绝对权利,必然要受到国家法律、社会制度乃至社会习惯的制约。 通过调查我国农村土地使用现状,许多地区已经开始探索新的土地使用方式,这些都涉及到了农地发展权问题。无论是重庆的土地改革与户籍改革的宅基地地换房,还是浙江和厦门的土地创新,都是为了激活僵化的农村土地制度,但是这些试点的探索依然面临着继续推广的压力,因为我国农村土地出现的问题,不仅仅是因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导致的不能适应社会需要的问题,更是我国现有土地制度不合理所导致的,所以在这个时候设立农地发展权制度,将更好的解决农村土地面临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