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体,契约是企业的本质(Coase, 1937;Jensen and Meckling, 1976;Fama, 1980)。契约的不完全性及代理人的自利行为导致代理问题。按照契约的性质,代理问题可分为债务代理问题和权益代理问题两大类。解聘代理人,是一种非常有效且十分廉价的用于解决严重代理问题的治理机制(Fama, 1980;Fama and Jensen, 1983)。当代理人的代理问题严重到投资者无法忍受,且通过其它治理机制(比如监管、激励)仍不能有效地解决的时候,委托人往往会选择解雇或迫使董事会解雇代理人。反过来,除了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董事会不能解聘那些代理问题严重的代理人,或者解聘的代理人并不存在严重的代理问题,这将意味着公司的治理机制是低效的,不能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就是说,除了一些特殊情况,当且仅当代理问题严重的代理人才会遭到强制解雇。本文从代理权变更的角度,以沪、深两市1999-2004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分析了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安排及外部资本参与对两类代理问题的影响,以此来研究不同的所有权结构安排对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程度。研究发现:(1)虽然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严重的债务代理问题,但却没有引起显著的债务代理成本;(2)在职消费、投资过度问题是导致代理人变更的重要原因,同时也表明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严重的代理人在职消费和投资过度问题;(3)大股东的控制权能够加强对代理人的在职物质消费及投资过度行为的有效控制;(4)股权制衡能够有效地控制国有控制上市公司代理人的偷懒、在职休闲消费行为,从而提高国有控制公司的经营效率;(5)本文没有发现外部资本市场参与者的治理作用。学术界研究董事长及CEO变更的文献很多,然而大多是从公司业绩(Performance of Firms,又称公司表现)角度分析治理机制与经营者变更之间的关系。就本文掌握的情况来看,我们没有发现直接从代理成本角度来研究代理权变更及所有权结构的文献。当前中国资本市场改革正处于历史关键时期,我们希望本文的研究能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更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机制建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