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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采用实证研究的方式,对我国刑事拘留的运行现状进行了全面、细致和深入地研究。考察地是我国西部某中等城市:样本是该市某区刑事拘留的运行现状;抽样的过程采取访谈、问卷、资料收集、座谈会等方式;具体变量包括刑拘的使用率、刑拘的来源、刑拘的目的、刑拘的标准、刑拘的审批程序、刑拘的执行、刑拘的期限、被刑拘者权利保障、律师介入情况和被刑拘者走向等十个方面。通过社会学意义上的考察和分析,作者发现我国当前刑事拘留的实际运行状况与有关刑事拘留的文本规定存在较大差别。这些“应然”与“实然”的差别主要表现在:刑拘本应是一种处置紧急情况的特殊权力,但实践中,刑拘的使用率却相当高;刑拘的来源本应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但实践中刑拘的来源绝大部分都是经传唤、拘传后人身自由受到控制的犯罪嫌疑人,并且传唤、拘传程序普遍不合法;刑拘的目的本应是收集证据、防止逃跑、防止再犯,但实践中的刑拘目的却是获取口供以收集犯罪证据形成证明锁链,然后实现对被刑拘者的逮捕;在判断刑拘的标准时,“重大嫌疑”标准缺乏实际操作性,口供的获取成为决定刑拘的必经之路;实践中的刑拘审批程序实行完全内部化的四级把关机制,但这种表面严格的审批程序却流于形式;在刑拘的期限上,超期羁押已基本杜绝,但刑拘期限普遍较长,将“对于流串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作泛化适用;刑讯逼供已基本杜绝,但被刑拘者的实质性救济权利落空,缺乏基本的知情权、异议权和律师帮助权:刑拘期间,律师权利极为有限,应当享有的权利也不能得到应有的落实。造成我国当前刑事拘留运行现状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