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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法律实行状况为大框架,旨在探讨如何能更好地实现立法目的,但法律实行是一个宏大的议题,必须结合实际的事例才能不致于过于庞大和空洞。因此本文选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作为考察对象。之所以选取该条例作为研究对象,是因为在《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之后,期待中的法律效果并未实现,房屋拆迁恶性事件仍然层出不穷。这些问题引发我们的思考:如何才能有效实现立法目的、如何才能遏止类似事件的发生。本文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出发,分析《征收与补偿条例》实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提出解决的具体建议,以此来解决该条例难以得到很好实行这一问题。《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立法缺陷是其难以得到很好实行的先决条件,有以下几点: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事由的公共利益标准界定不清晰;征收决定做出事由与公共利益标准存在着矛盾之处;忽视房屋征收法律关系中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不够充分等。而《征收与补偿条例》未得到有效实行,执法过程中出现问题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有以下几点:地方政府由于种种原因主动推动或者是默许暴力拆迁;“以拆违代拆迁”,拆除违章建筑被故意误用和滥用;执法者的执法能力未达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等。司法上的原因包括:“司法强拆”违反行政强制执行理论;法院的独立审判受到干扰;行政诉讼中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不利于被征收人的权利保护等。关于立法缺陷的问题,首先要清晰界定“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内涵,即“危房集中”应当是危房的建筑面积占该地区建筑面积的一半以上并且超过一定的建筑面积底限,并且将危旧房的改造决定权交给被征收人。其次,将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予以细化,参照边沁的功利主义,在决定是否征收房屋时计算征收决定对公共利益造成的增加与对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之间的比例关系,并且将征收房屋的决定程序设置成一种“政府决定、人大常委会审查”的模式。最后,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原则改为完全补偿原则,不仅补偿直接损失还补偿间接损失,不仅补偿经济损失还补偿非经济损失,不仅补偿经济损失还补偿精神损失。关于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首要应当做的就是消除地方政府支持强拆的根本动因,即改变“土地财政”的现实情况、将拆迁事件的发生纳入政府官员政绩考核内容,这样才能铲除地方政府纵容暴力拆迁的土壤。除此之外,执法方面还可以进行改良的还有以下几点:规范拆除违章建筑行为;确立专门的强拆执行机关;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等。关于司法救济出现偏差的问题,首先要确立一种并不违反行政强制执行理论的房屋强拆法律制度,即强制拆迁的权力和责任仍然归属于政府,但是此项权力的行使受到法院的制约。另外,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法院能够独立审判,这是一个比较大的论题,本文稍有涉及。最后在拆迁行政诉讼中确立起诉停止执行制度,这样能够避免政府避开法院实施强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