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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的价值、功能、作用体现在国家对经济生活管理的方方面面,任何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都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金融作为当代经济的核心,对一国经济的增长有着强大的推动力,而银行业作为一国金融行业的核心,其稳健、安全则关系到一国整个金融行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健和安全。银行监管是国家管理金融关系的重要手段,核心在于监管理念,关键在于监管方法。银行监管的重点是监管的有效性问题,有效的银行监管不仅能够给金融创新提供指导方向,而且能够合理控制不确定的银行风险,促进银行业金融的有序发展,进而保障国家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自上世纪80年代至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使得各国的银行业在经营、监督、管理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金融全球化、金融自由化下的金融创新,为各国银行业提供了发展机会的同时,也给各国银行业监管提出了挑战,造成一系列银行业动荡和危机。2007年因美国“次贷危机”而引发的全球金融海啸,已经给世界各国经济带来重创,各国政府纷纷把银行监管作为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由于多种原因,我国经济虽未受到此次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但是我国在银行监管方面仍然没有完全适应全球范围内同业竞争的要求,监管理念的定位不合理,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着诸多缺陷。为此,笔者想到了从法理学层面对我国银行监管的价值理念进行重塑,用法律对我国现行的银行业监管法制进行矫正。本文首先对银行监管进行法理分析,以银行监管的价值理念为视角展开,厘清银行监管的本质属性;其次,通过对银行监管进行法律分析,揭示我国现行银行业监管法律存在的诸多缺陷及其成因;再次,针对该缺陷的成因是源于我国银行监管价值理念的定位偏激所致,故对我国银行监管的价值理念进行了重塑;最后,在重塑我国银行监管价值理念体系后,结合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实践,探讨如何依靠法律矫正我国银行监管缺陷的若干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