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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规定从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改之后才开始,然而修改之后有关公司股东退出的规定也仅仅只有简单的几个条文,对于公司股东退出的实践操作程序规定的还不够具体,这就导致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欲主动退出公司的股东在退出过程中依然面临着众多困境。同时,在公司中存在着一些损害公司利益、债权人利益以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股东,针对这些“恶意”股东,也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机制对其进行约束,以使得公司利益、债权人利益以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恶意”股东的损害。本论文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不仅仅是指简单的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制度,该机制应当指所有的股东抽回投资、离开公司的一种事实行为。有鉴于此,本论文通过对外国立法的借鉴,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作出概念的阐述,同时针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加以完善,力求使得公司、股东、债权人三方利益的保护更加完善。本论文除导论部分和结语部分,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的阐述。首先,界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概念。通过对股东股权转让、股权回购、公司司法解散、股东除名、强制转让股权等相关概念进行阐述,本论文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是指公司股东离开公司的一种事实行为,即包括主动退出机制和被动退出机制。其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进行分析并论述其与股东退出机制之间的关系。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兼资合性、资本三原则的分析,论述股东退出机制与有限责任公司性质之间的矛盾以及利益平衡关系。再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最后,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之后对于公司利益、债权人利益、其他股东利益等相关主体的利益影响来论证我国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必要性及重要价值。第二章,对两大法系代表国家英国和德国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研究及立法现状加以分析,在此基础上比较两大法系代表国家退出渠道的异同点,从而使得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获得一定借鉴。第三章,对我国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的立法现状加以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首先,对于主动退出机制,包括股权转让、异议股东请求回购股权、公司司法解散等相关制度进行分析,指出上述制度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其次,对于被动退出机制,包括强制转让股权、除名股东制度等相关制度,指出强制转让股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对应的完善建议,同时引进德国股东除名制度,并对于引进股东除名制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立法构想,以使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更加完善,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及我国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