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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实践活动的总结,其范围囊括了知识、技能、仪式、节庆、表演艺术以及传统手工等。从广度上看,它几乎包含了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给予了人们许多生活的智慧。而这些智慧又在先民的生产生活中不断丰富,并代代传承,进而留给了今天的我们一笔宝贵的文化财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独立于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的一种新兴遗产类型,它的不同不只体现在范围及表现形式上,更详细地体现在特征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无形性与传承性决定了其存在及发展的脆弱性。无论是物质载体的缺乏或是传承人的缺失,都完全可能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灭失。同时,随着国际格局的改变,国家之间的竞争已经由单纯的经济竞争演变成了综合国力的竞争,而文化在综合国力中的比重也日渐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综合国力竞争的国际关系背景下也因此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此外,就全人类的角度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全人类共同的遗产,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文化宝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就是对全人类文化珍宝的保护。正是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脆弱性与宝贵性,世界各国开始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也就因此展开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的探讨。目前,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积极开展了具体的保护工作,例如美国、日本等国家。我国也不例外。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就开始致力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出台,至此,我国拥有了第一部专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而在国际社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也以单独或合作的形式制定了相关的条约或公约。其中,尤其以UNESCO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具备代表性。该公约首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详细的定义,并提倡各成员国积极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而掀起了世界范围内的“非遗”热。遗憾的是,无论是现今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前列之国家的法律法规,还是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条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大都停留在公法层面。采用公法模式侧重强调的是国家或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职能。但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它不仅具备文化性,而且具备经济性;不仅代表公共利益,而且代表着个人利益。因此,采用私法模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同样十分必要。就目前已有的私法模式来看,知识产权模式无疑是最为热门并被广泛应用的一种模式。但由于该模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完全匹配,因此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通过比较分析世界范围内较具代表性的国内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条约,旨在为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独立且完善的保护体制提供一定的有益思路。本文第一部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理论进行了介绍,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相关概念的比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及现实意义。本文第二部分通过国家主权及国际人权理论,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学理论基础,进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理论依据。本文第三部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律制度进行了阐述。该部分从国内层面与国际层面比较分析了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较具代表性的国际法律制度。本文第四部分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剖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分析问题症结的同时提取了相关国际法律制度可借鉴的方面。在问题与优点并存之际,通过采纳已有制度的优点,并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特点的方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制的完善提出了部分建议。本文第五部分通过分析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就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问题与建议给出了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