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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型犯罪是刑法中以持有行为为客观特征的一类犯罪,许多国家都制定了有关持有型犯罪的法律,条文之多,不胜枚举。我国在立法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持有型犯罪的法律法规。我国1997年刑法以散在型的方式规定了8个新的犯罪样态—持有型犯罪。对于持有的理解牵涉了对于刑法中行为理论的重新认识,持有是否是一种行为、作何种行为形式的理解一时成为争论热点。可以说,对持有型犯罪的认识分野反映了当前中国刑法学界求新求变的思潮,而且势必影响到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领域。可以说是一个贯穿刑法总则与分则,牵涉理论与实践的需要加以及时理顺、澄清的理论问题。据本人的初步统计,自1994年至2005年间一共出现了40余篇期刊文章,两本著作。这些学术成果分别在某一个角度和方向上对持有型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究与论述,但从中也不难发现,这种研究的深度与力度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的。本文立足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对比国外的相关做法和立法,运用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对我国持有型犯罪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全文约4.3万字,除引言和结语外,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文章回顾了持有型犯罪的立法进程及研究现状,对持有型犯罪的相关概念、特点和分类方法进行了综述。笔者评析了我国刑法学界对持有型犯罪概念的界定,得出自己的定义:持有型犯罪指行为人明知某特定物品正常情况下不允许私人持有,却违反刑法规定故意持有该特定物品,因其行为对社会有严重的潜在危险性,刑法规定对此持有行为给予刑罚处罚的一类犯罪.第二部分:文章论证了持有型犯罪立法的犯罪学理论根据和刑法学理论根据,力图把持有型犯罪的各单个罪名纳入到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中。并且总结了对持有型犯罪理论研究的现实意义。第三部分:文章剖析了持有型犯罪罪过形式。本部分结合刑法学上的罪过理论,论证了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直接故意性。然后结合英美法国家的立法实践和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特征论证了在我国对持有型犯罪不应实行严格责任制度。通过认识和意志两方面的分析,认为持有型犯罪应该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第四部分:“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的刑法格言说明以犯罪和刑罚为对象的刑法学的基础在于行为研究,但是作为刑法研究基础的行为并不是单纯的行为事实或者行为状态,行为是与罪过一起进入刑法学的视界。笔者结合刑法理论和立法实践,批驳了否认持有是行为的观点,肯定持有的行为性;最后比较分析了持有同作为、不作为的联系和区别,论证了持有既不同于作为又不同于不作为,亦不能有时是作为有时是不作为,只能是同作为与不作为相并列的第三种独立的行为方式。第五部分:对持有型犯罪理论研究中的几个热点问题进行了初步阐述和研究,论证了持有型犯罪的停止形态、罪数形态及共犯问题,研究了司法实践中处理持有型犯罪与相关罪的吸收、牵连、想象竞合、数罪并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采取的具体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