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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会计准则体系。会计学术界和实务界都非常关注新会计准则实施后会给经济金融带来怎样的后果。之前的研究大多关注新会计准则的执行对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信息的价值相关性等的影响,而很少从契约的角度来研究新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本文试图从债务契约的角度补充这一方面的研究。
债务契约是指企业经理人员代表股东与债权人签订的、用于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一种法律文书,它是为了缓解债务的代理问题而签订的。债务契约在解决股东和债权人之间代理冲突中所起的作用已经被广泛研究。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冲突可以宽泛地概括为债权人对所有者或经理人采取增加公司风险或无法还债可能性的行为的担忧。比如经理人会通过向股东发放现金股利的方式来增加公司的财务杠杆,或者通过各种投资决策来增加公司资产的风险。(Jensen和Meckling,1976;Myers,1977)债权人会对这些行为作出合理的预期并采取一定的措施,比如对债权的潜在损失进行价格保护或者选择不发放贷款。由于这些代理冲突的成本是由股东承担,他们在事前就有动力用契约机制来降低经理人剥夺债权人资产的能力。这种契约能够减少代理成本,增加订约的效率。而财务会计在债务契约中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首先,经理人或股东有动力去形成一种声誉或者承诺提供高质量的财务报告,来减少和债权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减少代理成本。其次,财务会计信息如某些财务指标等可以作为债务契约中的一项参数来运用。相反地,债务契约也能影响公司的会计信息。已经有研究表明债务契约能影响公司的会计政策的选择以及盈余管理的幅度(李丹和蔡玉华,2007)等。因此,债务契约和会计信息是相互影响的关系。
由于2007年执行新会计准则是一个外生的冲击,它直接影响了会计信息,从而影响债务契约的订立。因此本文从债务契约的角度,考察会计准则的变动对会计盈余和银行贷款可能性的相关性会有怎样的影响。会计利润指标是反应企业盈利能力的非常重要的一项指标,因此银行在与企业签订债务契约时,必然会重视企业的利润指标,利润越高,银行给企业贷款的可能性越大,利润与银行贷款可能性之间是显著正相关的。这已经在孙铮、李增泉和王景斌的《所有权性质、会计信息与债务契约》的实证研究中以及其他很多文献中都得到了证实。不同的会计准则会导致不同的会计盈余数字。相较于原会计准则体系,新准则下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各项目内涵发生深刻变化,特别是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后使得会计收益的持续性、现金流效应以及波动性发生较大改变(娄芳、李玉博、原红旗,2010)。那么在新会计准则下,银行贷款可能性和会计盈余的关系是否会发生变化,这就是本文要讨论的第一个问题。研究发现,在2007年执行新准则后,会计盈余和银行贷款的相关性显著降低,说明在订立债务契约时,银行对新会计准则下公司的会计盈余的重视程度显著降低了。新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后,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不仅包括经营利润,还包括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于是本文进一步考察营业利润中的这三部分与银行贷款的相关性,这是本文要研究的第二个问题。研究发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对银行贷款的影响是不显著的,说明银行在贷款给企业时,主要关注的是经营利润这项具有持续性的利润指标,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投资收益由于存在持续性、现金流效应及波动性方面的问题,银行对它们关注得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