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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航运法律制度是保证航运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支撑。在航运法律制度中,责任制度由于补救和处罚的特性,在航运秩序的形成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和现代航运具有的国际性,决定了一国航运责任制度既要满足本国的实践需求,也须回应国际的立法发展。当我们审视我国既存的航运责任制度时,除了保持足够的理性,也需借助科学的评判方法,通过肯定有效的、修改有缺陷的、废除过时的规则,在扬弃的过程中实现制度本身的现代化。本文选取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船舶肇事逃逸责任、船舶碰撞归责原则、航海过失免责、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五个研究点,以现行法律规定的梳理为主导、以相关法律理论的阐述为辅助,以博弈论为分析工具,并以博弈分析的结果作为评判现行立法有效性和提出对策建议的基础。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立制度,对航运业发展和受害人利益维护均有重要影响。在充分认识国内法和国际条约、国内法之间以及国内立法和司法冲突的前提下,以利益均衡为理念,通过建立博弈模型并分析,本文认为应确立漏油船舶所有人作为油污损害赔偿唯一责任主体地位、明确国际公约适用境内所有水域、通过设立或加入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基金提高对受害人的赔付率。船舶肇事逃逸既挑战法律权威,也侵犯受害人的利益。对于逃逸率较高、处罚力度不足的现状,本文建立了监察博弈模型,在博弈分析的基础上,认为增加船舶可识别性的强制规定、设立有效的部门协调机制、加大对逃逸行为的处罚力度是可行对策。归责原则涉及举证责任的承担和受害人利益的维护,通过对博弈模型的构建和分析,得出无论是平分过失原则,还是比例过失原则,均能激励当事人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碰撞事故发生。从公平理念出发,本文认为应维持现行的比例过失原则。航海过失能否免责,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在理论层面,均存在冲突,虽然废除航海过失免责更能体现公平,但作为已成体系并被普遍接受的规则,本文认为维持现状是明智的选择。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制度在重大海事事故中对保护航运业发展作用巨大,但加害方和受害方的利益直接对立,无法在限额的增减上形成一致的意见。本文通过博弈分析认为,可以通过采用动态限额制度、扩大享有责任限制的主体和船舶范围保证双方利益达到一种动态平衡。立法环境是立法的基础因素、立法原则是立法的指导标准,本文除探讨法律本身的完善外,提出了八项立法环境要求和六项立法原则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