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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又称被害人同意,早在古罗马法中“经承诺的行为不违法”就是当时司法不可违背的一项基本原则。而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名谚“以被害人的意志发生的东西,不是不法的”更是被无数学者引证。被害人承诺是一个相当能体现刑法学立场的问题,它反映的是公民私权与国家公权的界限,站在不同的立场看待被害人承诺,对出罪、入罪和量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日本刑法在被害人承诺问题上虽然没有明确地立法实施,但也正因为如此,许多的日本学者都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讨论。从日本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往往会产生各种不同的刑法意义,有可以阻却犯罪的成立;有可以作为刑事责任的减免因素;有可以对刑事责任则不产生影响。研究和借鉴这样多元立法效果的刑法,势必比研究其他刑法给我们的启发来得丰富和客观。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包括研究目的和意义以及文献综述。第二部分主要就是介绍日本国内关于总论中和各论中的被害人承诺的讨论情况。其中关于总论,详细介绍了日本学者关于被害人承诺阻却依据的不同观点;以及被害人承诺的本质和阻却原理,其中分析了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对阻却的影响;同时也介绍了日本刑法中被害人承诺的不同效果;并且提出日本学者认为被害人承诺应该有的成立要件。分论部分则考察了不同类型犯罪中的被害人承诺,并分析了日本判例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观点和立场。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国内被害人承诺的现有情况、比较得出中日存在的差异以及关于日本刑法对于我们的启示的介绍。第四部分为结论部分,总结了我国被害人承诺问题科学的发展方向。其中分析了“承诺”和“同意”的概念使用情况,以及考察了被害人承诺在我国犯罪构成中的地位问题,也提出了应该以“利益欠缺”的角度看待被害人承诺。本文建议立法明确被害人承诺的含义,以便在出现被害人承诺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因素。最后也据此分析了解决我国实践中存在的安乐死以及帮助自杀行为的处理方向,并且讨论了我国特殊的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承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