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它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文环境资源的有机构成。然而,长期以来,囿于对自然环境的传统思维,学界钟情于对非移动的人文环境资源实物与场所遗产的保护研究,而对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人文环境资源的保护的研究却不多见;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问题也被分割成多个部分,但很少有人从环境资源法的角度运用多样化的研究方法对之加以系统分析。有感于此,笔者尝试从人文环境资源角度,综合运用法学和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保护进行粗浅分析,以期引起学界对于环境资源法体系的重新审视和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问题的进一步重视。新世纪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得到了党中央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经过几个阶段的努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一批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抢救并得以保存。但整体而言,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一些重要的法律尚未得以构建。全文在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进行整体框架分析的基础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的历史定位、相较于其他保护模式的优势及具体制度构建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了构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法律制度的构想。本文的特点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从实践探索和现实案例分析的层面提升到结构探讨和法律制度设计的高度进行分析。第一章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进行了全面分析,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的背景。第一部分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进行了纵向梳理,提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制度尚待完善。第二部分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时代挑战做了分析,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存续的文化生态已经发生变化,必须引入保护性开发制度方能加以应对。第三部分论证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的可能性。第二章首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的概念、内涵及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的定位做了分析,继而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合理的权属设计和对相关商业开发行为的法律规制,最后部分对理论界提出的反对意见进行了回应。第一部分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的概念和内涵进行了分析界定,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是对我国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的必要补充,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时代挑战的有效应对,是将开发和保护有机结合的保护模式。在第二部分,经过分析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是合理的权属设计和对相关商业开发行为的法律规制。第三部分对理论界提出的主要反对意见作了回应。第三章对学界现有的理论构想进行了分析评价,提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当兼采专门立法模式和合同法规制模式。第四章介绍了域外各国的立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五章是文章的重点章节,在前述各章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的制度构想。认为可以通过专门立法构建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性权利,利用包括合同制度、侵权制度等已有的法律制度对相关的开发行为加以规制。权属设计方面,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法律制度的构建可以通过借鉴国际上已有的“部落或社区权”、“传统资源权”、“农民权”等制度的基础上设置新的群体性权利。交易规则方面,可以通过合同、侵权等已有的法律制度加以规制。同时,政府作为一国公共利益的最高代表,负有监督对相关开发行为进行监督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