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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发展,我国医疗纠纷数量不断增加,纠纷处理难度日益增大,职业“医闹”现象随之发生,严重阻碍了我国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减少医疗纠纷,化解医患矛盾,我国规定了双方自行协商、卫生行政机关调解和医疗诉讼三种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协商缺乏程序监管、诉讼时间冗长、卫生行政机关公信力低等问题导致医疗纠纷难以依法处理的现象日趋严重。如何在现有机制的基础上寻求符合我国国情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成为了法学界、医学界的难题。仲裁作为一种非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国外医疗纠纷处理中,能否将医疗纠纷纳入我国仲裁的范围,寻求解决医疗纠纷的新途径,以此来制衡紧张的医患关系,是我国当前的热点课题。本文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查阅了相关专著、论文、法条、司法解释、统计数据等研究资料,通过对我国双方协商和解、卫生行政机关调解、医疗诉讼三种法定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局限性的分析,发现我国现有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难以处理纠纷数量逐渐增多、赔偿数额日益增高、医患矛盾日趋激化等问题,提出将仲裁引入法定医疗纠纷解决领域的观点。选取了我国设立较早的“天津市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赣州医患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及首次通过行政法规形式设立的“深圳医疗纠纷仲裁院”为研究对象,采用数据调查及案例方式分析了医疗纠纷仲裁地方性探索的实践效果,为我国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实践基础。并指出我国医疗纠纷仲裁地方性探索存在适用不广、机构中立性受质疑、仲裁员组成不均衡等问题,进一步提出我国应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而非仅限于地方性探索。同时探讨了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依据、原则、模式等基本理论问题,为我国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建立提供理论参考,并针对医疗纠纷仲裁的范围、医疗纠纷仲裁机构的性质及职能、医疗纠纷仲裁程序等具体设置提出初步设想,探讨如何从立法、司法、社会三个角度健全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保障机制,以期更好地解决医疗纠纷、缓解医患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