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生成空间,法律的生成空间是一定形态的国家与社会,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同的国家与社会形态构造着不同的法律。与此同时,一部法律能否生效,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发生效力也将取决于该法律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回应与它紧密相连的国家与社会基础。因此,一部良好的法律产生于法律与国家以及法律与社会之间所具有的平衡关系:法律必须和社会既存秩序保持密切的联系,并在主要精神上获得与社会既存秩序的一致性;同时,国家不能任意地制定与滥用法律,国家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使国家的权力只能对社会既存秩序进行合理的引导,从而使国家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于社会的正义性,弥补社会既存秩序所具有的滞后性。我们必须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寻求某种平衡,使人们既能够接受政府对社会治理的主导作用,又能够在社会的既有秩序中葆有他们的生活。 法治国的实现有赖于这个国家的人民享有良好的法律,只有当人们享有良好法律的时候,他们才会信仰法律,也才会在法律所设定的秩序中生活。 本文以国家与社会为研究视角,以西方法治秩序的形成史为借鉴论述我国现代法治建构中的悖论与困境,并尝试提出一种走出困境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