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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性信息由于不确定性、主观判断性等特征,很容易被预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用,成为误导投资者的幌子,出现虚假陈述等问题。建立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最重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所以预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旦实施了诸如虚假陈述之类的违法行为,就必须承担起必要的法律责任。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在对信息披露权利人进行保护的同时,也要解除预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后顾之忧,譬如担心预测结果与实际存在较大误差而遭遇起诉等情况。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只有在预测性信息披露权利人和义务人利益保护之间进行较好地平衡,才能真正持久存续。本文以上市公司天润发展被特别处理化为引子,对证券市场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概述,介绍了预测性信息的定义、内容和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关系。继而从价值和经济两方面对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分析,就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作了探讨。最后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症下药,期望本文能对我国证券市场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