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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水道的环境问题一直是国际法学界研究的热点。伴随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和对外开放的深入,尤其是我国周边开放开发的进一步提速,处在多条国际河流上游的中国,因为对水道的开发利用引发了大量国际纷争,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但是关于国际水道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问题还鲜有提及。本文从国际环境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民商法、经济法、经济学以及系统科学的角度,运用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系统分析等方法,以国际水道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为主线,分别从国际水道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的特性、侵权行为和损害、因果关系、归责体系以及民事责任的实现等方面对该领域的一些具有特质性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共分六部分:第一部分基于对现行国际法、国际环境法、国际水法中关于国际水道环境侵权责任相关规制的纵向和横向的比较考察,笔者发现国际水道利用的重心在发生变化,从航行转移到非航行使用,从纯粹的开发利用到注重对水道环境的保护,从完全独立的主权观念到开放式的国际合作,国际水道法逐渐形成了公平合理利用、不损害他国利益、利益共同体等基本原则。目前水道区域通常都用流域管理委员会的形式来进行整体管理,如保护莱茵河国际委员会、美加国际联合委员会等。但是现行国际水法还存在个人民事权能资格的缺位,国家责任对于环境损害个人权益保障效能之不足,国际水道环境损害标准的不统一等法律障碍;再加之国际水道流域国由于地理位置的优劣差异,难以形成多国合作意愿,对于出现国际水道的环境侵权纠纷,也因缺失“超国家”司法裁决机构的权威对受损个人的利益保护不力。第二部分研究了国际水道环境侵权责任法律体系的异质性。异质性理论源于经济学的异质定价理论,主要用于分析国际水道法律体系客观现状和不同历史阶段不同群体动态的异质观测结果。首次提出了国际水道环境侵权责任形式的“私法性”、责任承担的限制性和责任体系的封闭性概念。文中认为异质性要素是国家水道自然存在的法律元素,不能通过法律安排人为地加以取舍或割裂;国际水道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这是国际水道环境法律体系建构的核心基础;国际水道环境侵权责任形式的私法化不仅反映在国家与个人并行成为国际水道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法律主体,也指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国家承担责任的属性和责任承担内容都在动态地发生变化,国家与个人主体一样需承担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失赔偿、修复环境、停止侵害等具有私法性质的法律责任。国际水道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的限制性是指国际法规范本身有规则不明、责任承担效用不能的情形;同时也指在水道环境损害发生后,事后救济、末端治理环境的效用不足。国际水道环境侵权责任体系的封闭性是指国际水道在地域空间、流域文明和法律关系等子系统的封闭特性(也即共性);各水道国以水为媒的相邻关系是国际水道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产生的自然之因,是对流域国和人民权利的限制和延伸。国家间的共同利益诉求形成了流域国家利益共同体。第三部分系统分析了国际水道环境侵权责任构成的两个基本要件:侵权行为和客观损害后果的相关问题。论文认为水污染和水体生态环境破坏均属于国际水道环境侵权行为,国际水道环境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点:国家与个人私法主体地位平等;侵权发生原因相同;行为人之间以水为媒,权利责任互为连带;侵权状态具有间接性、潜伏性和复杂性。国际水道污染行为的内在机理表现在上下游国家环境利益紧密关联,污染行为间接传递,污染后果相互叠加,水道内部生态系统的相互转化,沿岸国陆地相邻易产生跨界影响。论文同时将上游水利大坝的修建对整个流域的生态系统造成破坏的行为界定为环境侵权行为,水生水文系统的破坏、地质地震的隐患、气候的变化、局部水危机使得下游国家与上游国家产生巨大分歧。国际水道客观的环境损害包括人身、财产、精神和环境损害。但是客观损害事实到法律事实还需国际国内法的规范。法律认同的国际水道环境侵权损害具有人为性、可计量性、跨界性、严重性、多元性、关联性,基于环境损害对生态破坏的很多不确定性因素,论文提出了三个国际水道环境损害的量化原则:即期和远期相结合,无形和有形损害相结合,客观损失与法律规制相结合的原则以及提出了分类和分阶段量化环境损害的方法。第四部分主要分析国际水道环境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相关问题。提出在国际水道环境生态系统中存在因果轮回现象,该领域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共存、互为因果、间接因果的特点。借鉴国内外的因果关系理论和推定学说,如盖然性学说;经验规则说;疫学因果学说在国际水道环境侵权民事法律体系中的运用。文中认为流域国之间的相邻关系(相邻权和地役权)和环境公益信托是产生国际水道环境侵权责任的自然和法律原因之一。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方过错、完全履行国内法规定的行为四个要素也是国际水道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但是文中建议当根据不同因果关系的推定,考量不可抗力与人为因素的混合,完全履行国内法时私人行为与国家责任的转承情况,需要分阶段分层次细化因果责任的分配,才能公平地分配侵权责任。第五部分主要探讨了国际水道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问题,以“过错”为主线,分别评析了国家和个人行为的归责问题。建议在传统侵权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在国际水道环境侵权领域实行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其他责任为辅的多元综合归责体系。同时认为“过错”也应作为国际水道环境侵权行为人归责的考量,使过错行为人承担更为严厉的惩罚性侵权责任。国家和个人的过错在国际水道环境侵权法律责任中所体现出来的形式并不完全一样,两者在归责判断上也有差异。国家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过错”客观判断主要反映在是否尽到国际法或国内法规定的“适当注意义务”。另外在国际水道环境侵权的显性污染一般以过错、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三项原则互为补充形成综合归责体系。隐性污染一般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要归责原则,公平原则辅之。国际水道环境共同侵权中,应对共同侵权人内外责任进行区分,文中认为共同侵权人对外是一个整体法律关系,以严格责任原则归责之;而共同侵权人内部应按公平原则分担损害责任。第六部分就国际水道环境侵权损害的实现问题,对于责任承担范围、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以及社会化救济模式等特殊问题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国际水道环境的客观损害事实并非全部能进入法律保障的范畴。国家和个人在人身、财产权利上具有不同的法律内核,精神损害和某些完全无法量化的客观损害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受到限制。基于环境损害的不可逆性,可能的受害方在发现水道环境危险时有权启动停止侵害程序,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事前防控环境损害。对于国际水道环境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国际上一般采用对外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实行比例分担责任。国际水道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手段是对个人环境责任承担限制的有效补充,环境责任保险、环境赔偿基金、环境税收等方式都是国际上通常采用的分担环境损害的有效方式。就国际水道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实现的难题,文中提出了建构一个区域性国际合作水务公司来解决跨境水资源产权不明晰和环境损害救济等问题。建议以国家主权所辖水域面积占整个国际水道流域的比例为水务公司股权核定的依据。水务公司通过国家授权具有一定的准司法职能,主要有水道运营、调查研究、信息收集交换、损害救济、环境监管、风险评估等职能。全文主要创新点有:一、借鉴经济学的异质定价理论分析方法,提出国际水道环境侵权责任的异质性概念及其内涵,并从法律层面给与了多角度多层次的系统表述;二、明确提出了水污染和水体生态环境破坏均属于国际水道环境侵权行为,认为上游水利大坝的修建对整个流域的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大量移民、水生水文系统的破坏、地质地震的隐患、气候的变化、局部水危机均系水体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三、提出了三个国际水道环境损害的量化原则,即期和远期相结合;无形和有形损害相结合;客观损失与法律规制相结合的原则。并借鉴美国墨西哥湾200亿元美金油污损害基金的计量方法,提出了分类和分阶段量化环境损害的方法。四、区域性国际水务公司可以依托现有流域管理委员会,以论坛或协调机构的名义开展工作,待时机成熟,再另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