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改革现行房地产税制、开征统一规范的不动产税”,自2003年起就已在中央文件中多次动议,但这些年来推进较慢,社会各界争议与分歧颇多,相应引起了相关房地产市场、资本市场的波动,为经济平稳发展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统一规范的不动产税”是指在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占有环节征收的税收,具有财产税的性质。由于其本身具有的诸多优势以及在地方财政中的重要作用,不动产税已成为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税收形式,也是大多数转轨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努力践行的一项税收。无论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转型的要求出发,还是从完善税制结构本身考虑,我国进行不动产税制改革都具有强烈的现实性和必要性。论文指出,土地公有制不是也不应成为我国进行不动产税制改革的体制障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决定了土地及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性质;《物权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在事实上已成为个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明确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相对分离;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部分地占有土地收益权以及排斥他人获得这些权益的排他权。有偿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被视为承租人在租约所规定时间内所享有的私有财产。论文提出,以促进地方公共治理为首要目标推进不动产税制改革,有利于使这项改革在促进我国经济转型中扮演更为重要角色。不动产税制改革在改变地方政府作为经济建设型政府现状、为地方政府建立一个规范的筹资机制,形成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正向激励、提高地方政府财政效率,提高地方治理的有效性、回应性以及唤醒纳税人权利意识,促进治理主体结构均衡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这项改革确实可以为我国地方公共治理发展开启一个重要窗口。论文强调,我国不动产税制改革的路径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坚持“宽税基”原则,将居民不动产严格纳入征税范围;坚持以不动产的市场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注重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把不动产税严格作为地方税来征收;此外,还应该注重该项改革的系统性和复杂性,完善相关制度建设。论文提出,土地出让批租制度需与不动产税制进行联动改革。虽然理论上二者分属性质不同的经济范畴,但从实际影响上看,二者存在交集。有必要进行土地批租制与不动产税制的联动改革。采用土地年租制度,既可以体现国家与承租人之间的土地租赁关系,又可以有效化解目前“土地财政”带来的问题,有利于不动产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