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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基本命题是: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由于行政权力的滥用,导致限制竞争行为失去正当性基础而具有危害性及违法性,对于这种不正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应该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控制,为此,需要从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建立以控制行政权滥用为主要目的法律体系。 文章有以下几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对不正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分析。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作为政府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表现形式,能够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克服因“市场失效”带来的弊端,增进社会的福利,这也是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正当化的根据。但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客观上导致了某些产业性质发生了变化,同时由于行政权力的滥用,不正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束缚了企业的健康发展,破坏了产业的进步,损害了社会的整体福利,使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失去了正当化根据。为了区分不正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与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在对学术界关于“行政垄断”定义的一些主要观点说明的基础上,运用语义分析法、比较分析法论证行政性垄断这个概念由于不能反映由于行政权力的滥用而破坏了市场秩序的反竞争行为的全貌,而应为不正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所包容。 第二部分对不正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在我国的表现形式及成因进行了分析。不正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在我国表现形式有:假借自然垄断、规模经营、防止重复建设等名义进行的限制竞争行为和对不同所有制性质企业给与不同待遇的“成份论”以及地区部门封锁五类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在成因分析中,结合中国国情,对不正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产生和持续存在的复杂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原因,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中政府职能的错位、现有利益分配机制中行政性分权以及用人升迁机制的缺陷和法律控制手段的不足三个方面结合实例进行了系统性的分析。 第三部分从经济和政治两个角度对不正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价值评判。经济上,不正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破坏了自由、效率和公平的价值,阻碍了全国统一开放市场的形成,制约了消费和就业,阻碍了经济增长,损害了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