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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下,著作权法遭受的最大冲击在于作品复制和传播方式的转变,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简单的操作在短时间内形成对作品的复制和传播。网络链接作为互联网的核心要素,让用户在庞杂的网络数据中能迅速定位和获取所需信息,但同时也引发了许多难题。深层链接行为能否被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侵权认定的标准如何确定?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如何协调?面对上述难题,学术界及司法界从各个方面研究探讨,提出了诸多观点,但目前仍未得出统一结论。分析深层链接行为的性质,明确侵权认定标准,可以有效地平衡相关主体间的利益,为司法裁判提供法律依据,进而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深层链接侵权纠纷。本文通过统计分析案例数据,总结目前存在的司法分歧,并结合域外的典型判例,评析当前存在的各项标准,提出法律建议。文章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深层链接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司法现状考察。通过对司法案例的统计分析,可知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深层链接的侵权认定主要存在以下观点:第一,依据“服务器标准”认定深层链接行为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间接侵权,若不构成间接侵权则可通过不正当竞争得到救济。第二,依据“用户感知标准”或者“实质替代标准”认定深层链接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侵权。第二章为域外深层链接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案例考察。通过考察美国、欧盟以及德国关于深层链接的典型案例,可知目前美国主要适用“服务器标准”和“实质呈现标准”,欧盟则以“新公众标准”为主,“非商业不明知标准”为辅,德国主要适用“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感知标准”。第三章为深层链接著作权侵权认定各标准的比较。“用户感知标准”虽然在司法适用较为容易,但其主观性太强,易与客观事实发生错位。“服务器标准”虽然明确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侵权形式,但规制范围过于狭窄,也使权利人负担了过高的举证要求。相较其他标准,“实证呈现标准”更为合理,它不仅解决了目前普遍存在的“盗链”侵权难题,也在维护著作权人作品价值的基础上,更公平的分配了三方主体之间的利益。第四章为“实质呈现标准”司法适用的建议。在“实质呈现标准”下,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扩张解释,将“向公众提供”行为分为作品的上传行为与展示行为。设链方通过深层链接在其网络页面呈现作品属于对作品的展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设链方主观过错的认定上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设链方证明其主观上无过错,进而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