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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逮捕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为了适应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而在法定逮捕条件之内进行的一种工作机制的创新,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及建立高效公正的司法制度的应有之举。该制度全面考量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总体平衡,促进了审查逮捕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是对逮捕条件的科学发展和全新解读。附条件逮捕制度的提出有其一定的历史背景及过程,各级检察机关的相关内部文件对其做了具体规定,北京上海重庆等地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也对其作出了有益探索。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对附条件逮捕制度认识上存在不少争议,对其合法性与正当性的争议也从未停止,反对者认为附条件逮捕制度降低了法定逮捕证据条件,有超越现行刑事诉讼法而再造法的嫌疑。支持者认为,从证明标准的位阶性及逮捕功能出发,附条件逮捕制度具有其坚实的合法性基础与现实的正当性依据,其所附逮捕条件是在法定逮捕条件之内选择的较低证据标准,此制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立法本意的回归,体现了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完善,实现了我国刑事诉讼诉法的两个主要目的之间的平衡统一;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检察部门既达到了对侦查部门工作的支持配合,又做到了对侦查工作的制约监督;有助于推动中国特色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但在附条件逮捕制度的实践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包括其权力来源问题,适用范围不确定性问题,决定程序没有严格执行问题,检警衔接机制不够完善问题,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问题以及相关考核机制不配套问题等。我们应该从立法构建方面提升其立法层次,以便该制度能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规范实施;应该从具体程序构建着手,明确其构建原则,确立其适用对象及相关程序条件,应当进行价值纠偏与理念重塑,与国际司法准则接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该从相关配套制度着手,来系统构建我国附条件逮捕制度,保障和谐检警关系的建立,捕诉联动机制的建立,合理考核机制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