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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法的精髓,公司治理法律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公司法学界研究的一个焦点。而现代公司治理的一个发展趋势就是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公司治理。在公司众多利益相关者中,债权人是很重要的主体,因此,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逐渐为人们所重视。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并制定了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在传统股东利益至上观念的指导下,遵循的依然是股东、董事、高层经理之间的传统权力制约模式,涉及股东权益保护的条款是公司法的重中之重。而对于公司债权人,法律除了就公司债的持有人的权利及公司清算、破产时对债权人的受偿权的内容之外,一般未作特殊规定。特别是由于我国的公司一直以来有着极强的“银行依赖性”,因此银行债权人是公司最主要的债权人,对公司的融资和经营发展作用重大。但我国公司与银行之间长期保持的距离型融资关系,使得银行不能干预企业决策,更不能参与公司治理,银行作为主要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在公司法框架内保障,而委由合同法、侵权法的救济,银行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并且,在考虑让众多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公司治理中时,我国立法考虑到了股东、董事、经理、也考虑到了职工,却将银行债权人排除出去,造成公司治理中银行债权人作用的弱化甚至缺失。另外,由于对公司治理理论认识不足、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成熟、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以及人们认识上的误区等原因,我国对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目前很难形成科学统一的认识,使得相关立法活动很难取得大的突破。所以,研究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便成为一个必要而紧迫的课题。本文从公司治理理论出发,运用比较分析、历史研究等方法讨论了作为公司“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的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阐述了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剖析了我国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现状及不足,考察了国外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情况。最后,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别国经验,就我国的银行债权人如何参与公司治理提出了一些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从“公司治理”的概念界定入手简要介绍了公司治理的“股东利益至上”和“利益相关者”两种代表性理论,并在对二者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指出了传统股东至上理论的不足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可取之处。第二部分通过分析银行与企业(公司)的关系,阐述了银行债权人对于公司的融资、存续及经营发展的重要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日本以及德国三国在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方面的一些法律规定及实践情况,分析了各国制度的历史成因、现状和发展情况,然后采取比较的方法对三国的做法进行了评析,力图谋求可资我国借鉴之处。第四部分考察了我国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现状。笔者介绍了我国现行关于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以及在这些规范保障下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运行情况,指出了我国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制度存在的缺陷,深入分析了我国公司治理中银行债权人作用弱化的原因。第五部分针对我国特有的制度不足,提出了我国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可选择的两种方式,即银行债权人通过债权治理模式参与公司治理,条件成熟后,银行债权人通过股权治理模式参与公司治理。并建议在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我国《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及《破产法》等相关条款并加快征信立法步伐,完善我国的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