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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它是确定侵权责任归属的客观基础。有关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林林总总,但最重要、最流行的是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相比条件说、原因说有很多优点,但在各国学界仍存在很多争议,我国在适用该学说时也有很多疑惑。对此,本文先分析了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再详细介绍其基本概念、内涵及缺陷;后详细介绍了相当因果关系说在日本和台湾的应用和对我国的启示;最后介绍了相当因果关系说在我国的确立和应用,并指出了我国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缺陷及其完善建议。 19世纪起,因果关系理论研究就开始发达起来,其中以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为最,其因果关系理论经历了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三个发展阶段。相当因果关系说就是在不断限定因果关系联系范围、完善条件说和原因说的基础上产生的。在孔德实证哲学的影响下,相当因果关系说在1888年由克利斯创立后,不断得到发展,后德国法学界采用公正原则和合法原则对其进行修正。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理论基石为可能性学说,其要义为:根据人类的经验法则,在引起结果发生的数个条件行为中,依照人们的日常经验认为是必然引起结果发生或可能引起结果发生的条件行为,才能作为侵权法上的原因。相当因果关系说中其实包含了“条件关系”和“相当性”两个判断。其中对于条件关系的判断采用“要不则无”的规则,而对相当性的判断则存在很多中学说,包括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等。相当因果关系说自产生以来,受到广泛的认同,并成为目前大陆法系判断因果关系的主要学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可以成为大陆法系的通说,其优点在于:允许法官作出一种相当性判断,并不要求受害人对因果关系的证明非常精确,这种做法减轻了受害人在因果关系方面的举证负担,同时也赋予法官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样法官就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律的规定、经验、常识等进行调整。当然,在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因为如此可能导致过多夹杂法官的个人好恶,从而影响公正。相当因果关系说由德国学者创立后,逐渐成为德国通说,并为大陆法系其<WP=4>它国家或地区如日本、台湾等所接受,这些国家或地区在接受后又结合英美法系的因果关系说或者经过自己的消化,逐渐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其中日本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糅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因果关系学说,却忽略了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结果导致了理论上的混乱不堪和实践中的力不从心。而台湾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则较好的理解并继承了大陆法系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精髓,值得我国借鉴和采纳。我国的民法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主要借鉴的是前苏联的民法思想,因此我国的因果关系通说也即是前苏联的必然因果关系说。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学术气氛的日益活跃,我国开始引进国外的先进学说,大陆法系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也在此时被借鉴,并逐渐代替必然因果关系说,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接受的通说。但我国由于理论背景和语言等多方面的原因,对大陆法系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概念和内涵产生了很多误解,且并未确立相当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相当关系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因果关系的准确认定和正确归责。因此,建议借鉴和采纳台湾对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概念界定以及确立的相当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其中相当因果关系说可以界定为“某一原因仅于现实情况下发生某结果时,尚不能断定有因果关系,须依社会一般观念,在同一条件下就能发生同一结果时,才能认定该条件与该结果间有因果关系”,而对于相当因果关系说中的条件关系采用“要不则无”的规则,对相当性采用折衷说的认定规则。最后,对于相当因果关系说因赋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而导致影响公正的缺陷,建议采用公正和合法原则、公共利益、善良风俗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要求法官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必须公开其判断因素和推论过程,而学者可以就个案进行深刻分析,建立较为客观、可资检验的论证准则基础。最后,希望通过本文这种体系化的分析,能够明晰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从而避免各种歧义所导致的对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误解和疑惑;并能够对我国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完善提供一种整体的视角和可行的建议,从而最终实现准确认定因果关系、正确归责和社会公正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