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租赁形式的融资租赁起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美国,六十年代开始风行于欧洲,七十年代普及于亚洲。我国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引入融资租赁交易体系,但是在我国至今也没有专门的融资租赁立法,对融资租赁交易的规制主要是通过我国的《合同法》、《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及一些为满足司法审判工作需要颁行的司法解释。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引入阶段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初期,由于这一时期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前所未有的改革中,对于融资租赁这种兴欣的金融交易方式自然是可望而不可即,因为在二三十年前欧美人充分利用这类交易模式发迹起来后,这种交易体系即被世界所公认——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我国这一时期仅仅处在对国外的学习借鉴阶段,市场交易盲目跟风成了这一阶段的主要表现;第二阶段,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至二十世纪初,相对来说,经过了长期全面的经济深化改革,对融租租赁这种交易模式,从普通商人到国家层面开始有了初步的认识,认为,要想充分利用这种活力十足的经济模式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除了国家需营造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外,同时还得针对我国国情制定一系列确实可行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制,所以这一阶段的交易进入了一个相对缓的发展时期;第三阶段,正式得力于第二阶段的认识,自二十世纪初期至今,在立法层面,逐步建立了配套的法律法规,立法上得到了保障,长期的经济改革也改变了以往的经济面貌,所以这一阶段融资租赁的发展呈现出复苏的迹象。但总的来说,我国始终没有建立一部完整、独立的融资租赁法,在实践中积累的一些管理经验和办法都散见于一些行政部门或是行业的规定,没有形成系统性的规制体系,所以说,在现实交易过程中,交易参与者面临的风险,在很多情形下一时无法立即找到解决办法,只有通过临时协商来处里,这就使得交易的参与者在交易的过程中心生余悸。所以如何利用现有的法律制度来控制融资租赁交易参与者,尤其是出租方在实务操作中的法律风险,就有了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除了绪论与结语之外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初步介绍融资租赁交易的一般理论。通过对融资租赁的起源及发展,融资租赁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融资租赁特征、性质、功能和交易主体基本法律关系的探讨,分别回答了“融资租赁从何而来”、“什么是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有何作用”、“交易主体在法律上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的回答,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第二章,主要是从商业风险的内部构成与外部构成性分析融资租赁交易参与者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内部交易法律风险,及商业外部环境即法律法规的规制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通过商业风险的两个面一一展开分析,从而构成了一个系统的风险分析体系。第三章,通过前一章分析后,方知我国实务操作及立法与司法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风险。然后,提出实务操作过程中解决具体风险的办法及立法在融资租赁外部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