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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自治在私法制度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私法领域的最高原则也反映了私法的本质要求。具体到合同法律制度,合同解释也应贯彻私法自治的根本理念。合同解释事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在被如何理解并进而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分配利益与不利益的问题,是与私法主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一环,因此如果无视合同解释上私法自治的指导地位,无疑将使私法自治在合同法上的根本目的陷入落空的危险中。但事实往往并不完全如此。比如在合同解释的司法实践中,或许最能够贯彻私法自治的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尽管获得原则意义上的尊重,但合同解释却并不以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为旨归。相反,合同法担负的多种价值追求比如正义、秩序、道德取向等无不经阐明解释、漏洞填补、修正解释等渗透到合同解释中,在尊重当事人真意的宣示下补充、修正乃至替代了当事人的真意,这无疑会对当事人意思自治造成侵蚀并使合同解释陷入困境。要走出这一困境,笔者认为,应坚持私法自治之于包括合同解释问题在内的私法领域的根本理念,但同时也正视私法自治的限度,反对将该理念作极端的片面化理解;肯定保障私法主体的自由自治始终是包括合同解释在内的合同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之一,但同时提醒对私法主体的自由自治的保障仅仅是合同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之一而非全部;肯定国家公权力及作为其具体代表的法官司法权介入合同解释不仅不可避免,而且具有合法根据,但同时我们必须对该权力运作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保持足够的警惕,并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防止法官对合同的解释沦为合法外衣下的恣意干预。就我国来说,考虑到与西方法制发达国家之间在法律文化传统、民众法律意识、司法者素质水平以及私法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妥当地解决合同解释与私法自治精神之间的矛盾则更是一项长久而艰巨的任务。笔者力图提出从理论认识到制度安排的妥贴方案,但无论是对合同解释问题的理论辨析还是立法与司法操作,都必须同时致力于双重的的使命:鲜明的弘扬私法自治理念但同时又不得不承认其限度,明确设定公权力的运行空间以尽可能减少不当侵蚀私法,但同时又不得不肯定公权力对私法事项采取某些干预的合理性。全文拟分四大部分依次讨论如下问题。首先,笔者论证了合同解释乃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