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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之日起,在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权、保障公民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其己经明显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2010年4月29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对原来的国家赔偿法做出了大幅度的修改。就刑事赔偿方面而言,新国家赔偿法优化了归责原则,从立法上删除“违法”的表述,确立了多元归责原则;增加了看守所为赔偿义务主体;严格了刑事拘留、逮捕措施的适用,将违法责任修改为违法责任和结果责任并重;扩大了赔偿数额,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视野,增加虐待、放纵行为的国家赔偿责任;畅通了赔偿渠道,取消了刑事赔偿的确认程序,重新配置举证责任,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主,兼及举证责任倒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给侦査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表现在:新国家赔偿法约束了侦查机关收集证据行为,主要体现在多元归责原则规范了侦査人员的侦查行为,看守所成赔偿义务机关约束了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新国家赔偿法对侦查机关查明犯罪带来了挑战,具体是对侦查行为的要求更高、对侦查对象精神的保护提出了要求、对案件的审查要求更严;侦查机关查获犯罪嫌疑人需要更审慎;侦查机关在国家赔偿中的证明责任增加。面对新国家赔偿法的新要求,一方面,侦査机关要转变侦查观念,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重点树立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意识;加强职业培训,提高侦查人员素质一;强化证据意识等方面进行。另方面,侦查机关要规范侦查行为,严格依法侦查,要加强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管理;严格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积极探索运用非羁押强制措施;要严禁刑讯逼供;要建立侦查协调监督机制。最后,要建立涉赔风险评估机制,对涉赔风险进行层层评估,强化责任,消除涉赔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