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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选题以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川东N县农民合作组织的演进过程及其运作逻辑为分析和考察的对象,对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几个阶段,即合作化时期、人民公社时期及新型农民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时期,以历史制度主义为叙述路径,在“权力规制—利益激励互动”的分析框架下,展开对我国农民合作的制度变迁分析,试图在解释我国农民合作的制度逻辑和运作机制的同时,为当前农民合作组织的运作提供可能的发展路径。在“权力规制—利益激励”的框架体系中,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演化进程体现了不同的运作逻辑,也致使他们产生了不同的绩效,并最终影响了合作关系的前景。互助组与初级社时期的农民合作具有“弱权力介入—弱利益激励”的特点,是一种较为松散的合作形态,容易建立,但也很容易解体。高级社与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民合作遵循着强权政治的逻辑,是按照政治理想主义的进路,在国家权力强控下建立起来的,具有“强权力介入—弱利益激励”的特点,虽然通过权力的高压,农民合作显得轰轰烈烈,但也只具有表面的稳固性,生存的逻辑始终要超越政治的激情,合作体系崩塌在所难免。新时期的农民合作是在国家向社会与市场放权的背景下产生的,主张发挥社会与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因此,农民合作组织也显现出了自主治理的特点,虽有国家政策的引导和扶持,但合作组织却保持了相对独立的活动空间,其产生是基于农民的内在利益需要,社员的合作也受到了利益强烈激励,因而,这种合作模式体现了“弱权力介入—强利益激励”的逻辑,有效地解决了国家权力边界和内部利益激励的问题,是最为稳固的合作组织发展模式。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民合作组织六十余年发展历程及其演化逻辑的考察,我们根据影响合作关系建立的两大根本动力(外在动力与内在需要)以及维持合作关系的根本影响因素(利益激励),对权力与利益在合作秩序构建中的作用进行了分析,最终证明,只有有限的权力介入与和高度的利益激励相结合的模式才更加有利于合作秩序的建立和维系,人类合作的难题也只有在此框架中才能寻求到解决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