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快推进,我国城市建设用地供给量呈现严重不足的趋势,城市边缘地区大量的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被征被占,转为非农用地。土地用途的改变,土地权能在农民、地方政府及土地最终使用者间的重新分配使得土地价值产生了巨大增值。而对于如何测算土地所产生的增值额、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尤其是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就成为了难点问题,也是完善现行土地制度必须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本文立足于当前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合理的现实基础上,结合土地产权理论、马克思地租地价理论,在理清了被征农用地增值收益形成过程和来源的基础上,构建被征农用地增值收益的测算模型,并确定各种增值的分配,然后以成都市为例进行实证分析,并比较分析现实分配与理论分配,最后得出结论与讨论。本文的结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被征农用地的增值收益主要来源于用途性转换、投资和供求三个方面,具体形态表现为用途性增值、投资性增值、供求性增值。投资性增值占据了增值收益总额的较大部分,用途性增值和供求性增值所占比例都较小。并且各增值类型受城市经济、区位影响显著,以城市中心向外呈递减的趋势。(2)被征农用地的增值总额是建设用地出让成交价格与农地价格的差额,再扣除一定的征收成本、开发成本等用途转换成本后的差额,其计算公式为:被征农用地增值总额=用途性增值+投资性增值+供求性增值=建设用地出让成交价格-农用地价格-土地征收成本-土地征收成本-土地开发成本。(3)在实证分析中,成都市一、二圈层区县用途性增值平均在10-15%左右,三圈层区县用途性增值多数在30%左右,由市中心向外呈现增值比例递增的趋势。成都市二圈层区县的投资性增值比例达到90%左右,主城区及部分三圈层区县投资性增值在70%以上,呈现出二圈层区县为中心,向一、三圈层区县递减的趋势。各区县供求性增值方面在增值比例和增值额度方面变化都较大,呈现中心城区向外递减的趋势;(4)在以产权和来源为依据的增值收益分配中,政府最终将获得了投资性增值和供求性增值部分,而农民(集体)获得用途性增值部分。(5)建立以产权和来源为依据的分配方式,农民最终因征地所获得的收入将分为征地补偿款和用途性增值两个部分,可以大大增加农民被征地后的收入,提高了其增值收益的分享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