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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人民的日常生活需要一个和谐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我们每个人都向往生活在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中。而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不可能仅仅依靠宣传教育、道德约束等软性力量构建,还需要一些强制性手段。而法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在行政法领域,行政即时强制正是以此为目的而产生的一种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不惜在特定情况下牺牲个体的自由的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即时强制是行政主体为了预防危险的发生、阻止违法行为的继续、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运用公权力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作出强制性的处分行为。行政即时强制因其往往事出紧急,所以无需一般行政行为事先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陈述等基础程序要件。从本质上分析,行政即时强制是人民为了公共利益和秩序,授权行政管理主体的一种高度自由的行政管理行为,其具有即时性、高度自由裁量性、高度的侵害私益性[1]。现代国家是法治国家,一切行政行为都需依法而为,作为对相对人人身、财产有较大影响的行政即时强制更需依法而为。然而,我国学术界对行政即时强制研究甚少,没有形成理论,在立法实践中行政即时强制尚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律规范,实践中行政机关违法运用强制权力侵害公民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受害人得不到救济。这些都制约了行政即时强制在维护社会秩序安定方面的作用。本文着眼于行政即时强制制度的完善,在研究国外相关制度和分析我国行政即时强制实施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即时强制制度的措施。本文拟分为三个大部分:第一部分,阐述行政即时强制制度的基础理论,分析其内涵、特征,以期得到一个较为清晰的概念,进而从法理层面和现实层面阐述行政即时强制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第二部分,首先分析我国行政即时强制制度在立法领域和实施层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然后运用比较分析法系统介绍国外的相关制度,提出为我国所鉴的先进经验。第三部分,形成我国行政即时强制制度理论,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即时强制制度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