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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法治文明的不断进步,罚金刑在我国刑罚配置中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是在1979年颁布的,在这部《刑法》颁布后罚金刑立法在适用范围、适用方式、适用数额上都在不断地扩大和完善。在适用范围上,从1979年《刑法》中仅23个罪名适用罚金刑到现行刑法中有220个罪名适用罚金刑,从只在第3章、第5章、第6章配置罚金刑到现行刑法中除了第1章、第9章和第10章没有配置罚金刑外其他章都适用了罚金刑;在适用方式上,从1979年《刑法》中单一的适用方式,即“可以”,增加到现行刑法中适用方式扩展到单科罚金制、并科罚金制、选科罚金制、复合罚金制等;在适用数额上,从1979年《刑法》中仅仅适用无限额罚金制发展到现行刑法中适用数额扩大到了无限额罚金制、倍比罚金制、限额罚金制三种适用数额方式。但是在罚金刑立法日益成熟的现行刑法中,罚金刑立法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体现在罚金刑适用范围、适用方式、适用数额上,如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不彻底、罚金刑适用方式的混乱、罚金刑适用数额与犯罪程度的不匹配等,简单点说就是同罪不同配、轻罪重配、重罪轻配等,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了罚金刑立法的发展且不利于罚金刑功能的发挥。因此在不违背罚金刑刑罚目的的前提下,将所有的贪利性犯罪和依托一定财力的犯罪都适用罚金刑,扩大轻罪、过失犯罪的适用比例,在一定程度上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将罚金刑适用方式与犯罪类型和犯罪轻重相结合,分清必并罚金制、选科罚金制、复合罚金制等具体的适用情况,如处罚轻的犯罪中贪利性犯罪或依托一定财力的犯罪配置“并处或单处罚金”等;取消无限额罚金制,实现限额罚金制与主刑的有效衔接;配置合理统一的倍比罚金制的参考系数等,从而实现罚金刑数额的科学合理化。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主要分为四大部分,主要的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我国1979年《刑法》颁布后罚金刑立法分析。这部分主要是对我国1979年后罚金刑立法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分析和解剖,以更好的了解我国罚金刑立法。主要是分为三大块进行介绍的,一是1979年《刑法》中罚金刑立法分析,二是1997年修改刑法前单行刑法中罚金刑立法分析,三是1997年修改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中罚金刑立法分析,通过上述的介绍以更好地了解我国罚金刑立法的发展。第二部分:我国罚金刑立法嬗变原因的分析。这部分主要探讨的是对于我国罚金刑立法发展的原因进行了解,对于其发展的原因主要包括三方面,分别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刑罚根据的发展、刑罚观的发展,通过对这三个原因的分析更加深入的剖析我国罚金刑立法发展的根本原因。第三部分:我国罚金刑立法中仍存在的问题。通过对于上述两部分的分析和讨论,探讨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罚金刑立法仍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罚金刑的适用范围、适用方式、适用数额等方面,在探讨过程中通过大量的引用了具体的法条来进行分析,更加直观的展示出现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罚金刑立法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我国罚金刑的立法完善。既然发现了罚金刑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就要进行解决,因此,针对上述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针对这三方面的完善建议,对于罚金刑适用范围、适用方式、适用数额都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如将所有的贪利性犯罪适用罚金刑,轻罪中不同类型犯罪的适用方式,减少或取消无限额罚金制等。